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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黟县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0-4-19 来源:中国黟县 作者: 被阅读1600次
黟财外〔2010〕35号
 
关于印发《黟县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财政所、劳动保障所、妇联,有关金融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不断优化妇女发展环境,积极推动我县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现将《黟县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黟县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黟县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表
        3、黟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统计表
 
 
 
黟县财政局         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黟 县 人 行          黟县妇女联合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黟县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安徽省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妇联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1306号)、《转发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妇联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黄财外〔2009〕35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妇女创业就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借贷人基本条件
    (一)城镇妇女的申请条件按照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条件执行。
    (二)农村妇女需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在本县,年龄在60周岁以内;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资金运作能力;
    3、贷款用途是经营性的,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用于农业生产的除外);
    4、贷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5、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6、经妇联组织推荐。
    二、方法步骤
    (一)借贷程序。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妇女,向其经营地或户口所在地乡镇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乡镇妇联要会同劳动保障所及时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初步推荐、审核意见后提交县妇联;县妇联根据乡镇提交的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推荐意见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借款人,县妇联要及时提交经办担保机构,经办担保机构在一周内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保函。
    借款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妇联组织出具的贷款申请推荐表、贷款担保机构出具保函、下岗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城镇妇女)、贷款用途是经营性的需持本人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及银行规定个人贷款基本资料等向担保机构有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按照有关信贷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一周内答复申请人,并抄送县妇联、县劳动保障局和担保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办理贷款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二)担保与反担保。
    对妇联组织推荐的申请人,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提供反担保。对借款申请人确需提供反担保的,担保机构应简化程序,降低反担保门槛,具体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合银发〔2008〕28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借款人,财政部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尽快办理担保和贷款发放手续。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对符合现行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城镇妇女,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农村妇女贷款额度参照城镇妇女执行。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不超过1年的展期1次。
    (三)贷款利率。自2010年1月1日起,经办金融机构对经妇联组织推荐的,我县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妇女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补贴。
    五、贷后管理
    (一)、妇联组织要及时了解妇女借贷人的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协助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担保机构和承办金融机构,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贷后核查和风险防范工作。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提示借贷人还款时间、地点和金额及按时还款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和逾期后应承担的责任和各项费用;在贷款到期2周内,催促借贷人、反担保人按时足额还款。
    (二)、妇联组织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经办金融机构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妇联要配合担保机构积极做好逾期贷款追索工作,避免资金的损失,待清偿降低不良率后,可恢复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六、组织保障及工作经费
    (一)、加强领导。成立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行黟县支行、县妇联共同组成的“黟县实施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妇联,主要负责协调服务工作。
    (二)、省财政按当年新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总额1%拨付给县财政的补助资金,0.5%用于表彰奖励在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各乡镇财政所、妇联、劳动保障所、有关金融机构,0.5%作为工作经费,用于县妇联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必要经费补助。
    (三)、确定黟县诚信担保公司为经办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黟县农村合作银行为经办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
    (四)、按照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妇联组织要配合财政、经办金融机构共同做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联合季报工作。
 

附件1: 黟县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表.doc
附件2: 黟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统计表.doc
附件3: 黟县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应提供的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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