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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程序
2005-11-25 来源: 作者: 被阅读872次

    一、设定依据
   《黄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黄政办[2005]18号,县政府办公室黟政办[2005]61号)。
    二、许可条件
(一)项目不属于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内的项目。
(二)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即期宏观调控政策。
(四)项目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项目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三、许可时限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过黄山市政府网向社会公布(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报告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四、项目备案报告及相关内容
   (一)项目报告单位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报告一式5份。项目备案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报告单位情况(包括营业执照附件、单位地址等基本情况);拟建项目的规模、用地面积、建设内容、资金筹措(需贷款的要附银行贷款承诺函或贷款意向证明及建设方案、效益分析等情况。(注:项目单位要对项目备案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水土保持方面的情况。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项目备案有效期
  (一)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二年,在二年内未开工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六、项目变更
   已经备案的项目,如需对项目备案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或者放弃该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项目重大变更包括: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内容发生变更
  (四)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30%以上。
原项目备案机关根据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撤销手续。


                                                                            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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