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2)、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3)、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4)、公民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5)、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6)、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7)、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8)、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