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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项目 |
办 事 依 据 |
办 事 条 件 |
办 事 程 序 |
办事时限 |
办事科室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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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力 量
办 学 |
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关于规范全县社会力量办学的通知》(教成字[99]第49号)规定办理 |
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
1、申请举办者向教育局提交申办报告及其相关材料
2、教育局对申报者办学条件进行检查、评估,对符合办学条例的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 |
一个半月内 |
教育股 |
0559—5526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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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
学籍
管理 |
依据《黟县实施〈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细则》(教字[2004]44号)和《黟县实施〈安徽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细则》(教字[2002]第97号)及补充意见 |
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符合上述细则规定的 |
1、小学年满六周岁、初中新生由服务区学校在开学前15日向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2、转学:由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小学经乡镇中心小学审批),中小学跨区、县乡镇转学,需报县教育局审批。
3、借读: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借读手续。4、休学:学生因病无法继续随班学习,由学生监护人持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报县教育局核准,准予休学,时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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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休、复学、借读一般在学期初半个月内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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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 局
调 整 |
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县中小学布局意见的通知》(黟政[2000]41号)和《黟县结合布局调整大力兴办寄宿制学校实施方案》(政办[2004]63号) |
符合文件规定或群众要求,撤并后能确保学生安全的校点。 |
由学校所在地政府提交教育局撤并报告,教育局按照黟政[2000]8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经费和校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下批复 |
接到报告后一周内批复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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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师
资 格
认 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
符合《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
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受理时间—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认定机构初步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教育教学能力考察—作出认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向认定符合者, 颁发《教师教师资格证书》 |
30个工作日 |
人事监察股 |
0559—5526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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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
省、市教育、人事部门联合颁布文件 |
全县在岗中、小学、幼儿园正式教师,且符合上级文件规定条件 |
符合对象提出申请—学校考核,确定申报对象—公示—报教育局职改办审核—送市职改评委会评审 |
按文件规定时间办理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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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 器
设 备
招 标 |
县政府
有关文件 |
全县
中小学、幼儿园 |
学校报计划——审核计划——报送县招标办——招标办开标——督促安装——督促售后服务 |
同
政府采购一致 |
电教馆 |
0559—5526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