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定和办法,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 (二) 制定全县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工作。 (三) 指导、管理和协调全县“148” 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工作和安置帮教工作。 (四) 负责全县律师机构、公证机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登记、年检的初审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律师、法律顾问工作和公证业务活动。 (五) 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六) 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装备建设,监督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七) 负责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八)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代表国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指导、管理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 (九)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