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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劳动保障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编制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基本标准;研究拟定地方性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劳动保障执法体系,代表国家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研究拟定促进城乡劳动就业的基本政策、措施;编制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范职业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拟定并组织实施;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境外公民来本县就业和介绍我方人员出境就业的管理工作。
(四)贯彻国家、省市职业培训方针、政策,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在国家、省市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制定县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建立和推行就业准入制度;指导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技能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制定职业技能竞赛的具体规则和办法;开展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工作。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配套措施;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全县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察工作;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突发性事件。
(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及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劳动保护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推荐评定劳动模范工作。
(七)研究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措施;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配套措施;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相关配套措施;负责拟定并适时调整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实施。
(八)研究拟定全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制定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的配套措施;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资格认定标准的配套措施,并实施监督管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对补充社会保险承办机构实施资格审查认定。
(十一)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及城镇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工作;负责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配套政策。
(十二)承担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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