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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劳动保障局
  一、政务公开制度
  为了规范和完善劳动保障局的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简化行政手续,为民多办实事,特制定本制度。
  1、劳动保障局领导、分管的工作,股室设置、主要职责、工作内容、责任人等要公开;
  2、行政审批的项目名称、审批依据、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要公开;
  3、申请行政审批应具备的条件,申办需提交的各类材料、办结时限要公开;
  4、 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程序、查办案件期限、处罚项目和标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时限、仲裁费标准要公开;
  5、以上内容可在办公场所上墙公示,也可通过发文、传播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二、首问责任
  为了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不断加强工作人员的职责,特制订本制度。
  1、群众来我单位办事,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群众,不可不理不睬、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2、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职责范围的事,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处理的,要按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要求,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补交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3、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办事的群众到承办股室,该股室经办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4、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单位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单位一同解决。
    5、办理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并指明经办单位。
    6、属于电话咨询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并告知办理的相关股室、部门。
    7、承办部门须按照承诺和时限要求热心给予办理,属不能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搞好服务,树立劳动保障部门新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1、一次性告知是指前来办事或电话咨询的服务对象办理事项,经办人员需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业务受理部门、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间等。
  2、对到局机关各股室办理各项业务工作的,如来访者的手续不完整,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材料,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
  3、对需出示的材料内容较多,要填写一次性告知卡,详细写明需出示材料的所有内容、要求。
  4、对前来办理各项工作、申请有关事宜的,要仔细检查出示的资料,如有缺少要明确告知缺少的资料。
  5、如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内容,也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并按首问责任制的规定执行。
6、违反本规定,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告知清楚,致使服务对象多次往返,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调离原岗位。
四、限时办结制度
    为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群众满意度,切实履行服务承诺,特制定本制度。
1、群众来局机关办事时,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承办人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因故不能及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
2、凡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办理时限,能提前办结的,应尽量提前。对外明确承诺了办结时限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3、凡尚未明确办事时限的事项,应及时补充明确,以便监督检查。
4、无故超过规定办结时限的,追究相关人员及股室责任人的责任。
 
 
五、AB岗工作制度
为切实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地树立优质、公正、高效、廉洁的窗口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1、AB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
    2、实行AB岗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
    3、各岗位都要确定AB岗,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的现象。
    4、B岗责任人的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对A岗的工作认真负责。
    5、A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6、因推诿、扯皮等造成工作失误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的责任。
7、办 公 室:  A岗 余洪峰   B岗 黄爱珍
就业培训股:  A岗 李  驹   B岗 杨  蓉
劳动监察股:  A岗 杨  蓉   B岗 李  驹
劳动仲裁股:  A岗 汪小光   B岗 王  峰
 
 
【投诉电话】
局长室: 0559—5522055
办公室: 0559—5551753
【下属事业单位】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局长:潘海平    电话:5522473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主任:胡建中    电话:5525515
就业服务局
局长:李晓钟    电话:5522296
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处
主任:潘海平    电话:5524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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