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拟定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世界文化遗产地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和住宅装饰、装修等行业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全县建设系统的生产安全,监督指导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有关标准。
(四)负责全县城市、村镇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综合开发和村镇建设的社会化服务工作,管理城市供水、燃气、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和雕塑工作;管理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全县世界文化遗产地的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世界文化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负责全县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
(六)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七)制定全县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计划;指导全县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指导建设行业体制改革。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九)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
(十)对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
(十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十三)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