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负责宣传教育、检查落实。 二、拟定全县森林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林业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征收全县林业基金,监督全县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建设和国土绿化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林木种苗生产、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义务植树等林业工程项目和全县绿化、美化、香化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站、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的管理;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监督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指导、监督管理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及木竹的经营(加工);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有进行初审,并依法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指导基层木竹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 五、组织、指导陆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县级重点保护的古树名木名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根据国家、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向县政府提出新建森林生态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含森林公园)审批建设;负责濒危物种外运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外运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县猎枪弹具的管理并监督狩猎情况。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查处涉林案件;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及检疫工作。 七、研究提出全县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申报和实施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等)和风景林等的培育与开发利用;指导森林分类经营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科技、培训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