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056/202102-00064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通知,DOC,其他 发文日期: 2021-02-07
发布机构: 黟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1-02-08
生效日期: 2021-02-07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政办秘〔2021〕1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黟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1-02-08 14:57 信息来源:黟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27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秘〔20215号),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在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实行范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办意见和省市县方案的文件要求,在认真总结前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行政机关通过政务服务运行管理系统办理事项页面、信用黄山门户网站或向信用部门提交信用查询函,对申请人信用情况进行查询,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编制告知承诺书。要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时限等。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证明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承诺人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完善核查工作体系建设。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省市统一部署,推进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建设。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六)加强告知承诺制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七)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强监督考核。要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适时进行督察,并进行情况通报,将督察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2020年以来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际,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并报县司法局备案。要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和职责分工,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完成时限:2021220日前)

(二)梳理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立、改、废等情况,全面梳理本乡镇本部门的证明事项底数,形成证明事项保留清单报县司法局备案,确保清单之外无证明事项,切实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完成时限:2021228日前)

(三)梳理告知承诺制清单。对本部门所有现行保留的证明事项进行甄别分类,最大限度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统一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目录电子稿同时报县司法局备案。根据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更新调整,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成时限:2021310日前)

(四)规范工作流程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事前信用等级查询、事中规范告知、事后核查监管、对不实承诺行为进行惩戒的大致步骤,制定本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详细流程。要建立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完成时限:20213月底)

(五)制发告知承诺书文本材料。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已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发放告知承诺书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告知文书电子稿同时报县司法局备案。(完成时限:20214月底)

(六)完善核查工作机制。结合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采取现场核查、函询核查、内部核查、在线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事项实施核查监管,做好核查工作台账登记。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处理,并纳入承诺人信用记录。(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七)开展督促检查。通过浏览政府政务服务网、各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实地查看政务服务大厅,调阅行政许可案卷和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资料、接受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掌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时限:20216月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乡镇、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各乡镇、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乡镇、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二)强化协调指导。县司法局为牵头单位建立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到上下联动、以上带下,积极对接省市主管部门,明确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工作部署和规定要求,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适时总结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

(三)倡导适度容错。要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参加和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善于发现、总结、宣传推介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培树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此为参考范本,各行政机关应根据自身实际进行调整)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自然人):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名称(法人、非法人组织):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登记地址:         送达地址:

代理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二)证明事项名称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同意行政机关可采取以下方式核查:

……

本人愿意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行政机关(公章):         申请人签字(公章)

 :                       :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此为参考范本,各行政机关应根据自身实际进行调整)

 

一、行政机关的告知

(一)行政机关应当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二)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和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申请人的承诺

(一)承诺书填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2.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符合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4.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5.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二)承诺书生效。申请人与行政机关均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告知承诺书即生效。

(三)承诺书管理。生效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凭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三、受理和决定

(一)受理

1.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缺件告知单。

(二)决定

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批准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时,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此为参考范本,各行政机关应根据自身实际进行调整)

 

一、证明事项核查时间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自作出行政决定起3个月内,根据相关工作规定确定核查部门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

二、证明事项核查标准

(一)申请人是否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三)其他依法应当核查的内容。

三、证明事项核查方式

(一)线上核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二)线下核查。对于线上无法核查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通过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三)监督核实。对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的政务服务部门,告知承诺书内容和政务服务决定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举报承诺书内容不实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开展核实工作。

四、核查结果处置

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