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房户;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低于人均面积40㎡的);
3.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庄规划、旧村改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需要调整搬迁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且没有其他宅基地;
5.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本方案规定标准的,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但应当退出原使用的宅基地;
6.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