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在县电视台或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征收的目的和依据;
2.征收的地点和范围;
3.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征收期限;
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7.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权属和抵押登记、营业登记、分户等相关手续。
(八)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据实认定。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物重置成本结合成新及剩余年限予以补偿。
(九)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10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黄山市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内,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公开摇号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社区(村)代表等人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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