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黟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3-04-07 00:002023-05-11 00:00 征集状态: 已截止 来源:县发改委

为增加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更好的促进我县服务业的发展,现将《黟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修订2023)》(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5月11日前通过以下形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邮编:245000,地址:黟县碧阳镇直街71号,收件人:黟县发改委,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服务业专项资金奖励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559-5527192,QQ邮箱:236850746。

三、网站征集方式。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谢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

附:1.《黟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修订2023)起草说明

2.《黟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修订2023)(征求意见稿)

2023年4月7日

关于《黟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

(2023年修订)》的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

“黟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自2018年制定以来,在领航我县服务业健康稳步发展、促进服务业市场主体做大做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政策引导下,服务业企业市场开拓积极主动,服务业品牌进一步打响,全县服务业发展形势总体良好。为主动应对不断变化的服务业发展形势,更好培育新的市场主体,遵照县政府工作部署,根据省市最新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由我委牵头修订2023年“服务业奖励办法”,以适应新发展、满足新要求。

二、起草过程

4月中旬,县发展改革委口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第一稿),5月5日,印发《征求意见函》,根据部门反馈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第二稿),5月22日,召集服务业主要部门开会研究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第三稿),6月5日召开委党组会研究讨论,经过多形式、多轮次意见征求和修改,形成《黟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的原则是,保持“2022奖励办法”基本框架不变、基本内容不变,根据我县服务业发展现状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修改依据为《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20〕19号)、《关于印发<黄山市服务业锻长补短行动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黄发改社服〔2023〕9号)和我县现阶段服务业发展实际情况。

《黟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送审稿)主要内容总共分为十大部分。一是扶持范围:该扶持政策对县域内纳入县级以上管理的服务业企业和项目进行奖励。二是资金安排:设立黟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事后补助方式。三是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规模和转型发展。四是支持鼓励古城区保护和利用。五是鼓励和支持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重要平台建设。六是鼓励服务业品牌建设。七是对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奖励。八是奖励原则:本办法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补的,包括县内其他奖励办法,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同时,对达到《黄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可同时享受,由县发改委组织申报。九是申报程序:每年年初,企业对上年度达标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向县发改委提出申请,经县服务业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政府同意后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十是附则。

黟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依据《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20〕19号)、《关于印发<黄山市服务业锻长补短行动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黄发改社服〔2023〕9号)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县域内纳入县级以上管理的服务业企业和项目。

第二条 设立黟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事后补助方式,支持服务业重点产业、重要平台、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和服务业统计工作。

第三条 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规模和转型发展

1.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达限纳统企业,当年营收增速15%-30%的,奖励2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15%-30%的,奖励3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15%-30%的,奖励5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8万元。

2.对当年新增国家级服务业网报系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增省级服务业网报系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增限额以上的商贸服务业,奖励5万元。

第四条 支持鼓励古城区保护和利用

1.古城区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15万元;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8万元。(投资额、营业收入由县发改委、统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下同)

2.在古城区经营酒吧、茶楼、演艺厅、民宿、主题客栈、旅游商品开发销售等旅游业态的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200万元以上,奖励2万元。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重要平台建设

1.实际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价款、不包括以房地产为主的项目和项目中房地产部分)5000万元以上的健康养老、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教育培训、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科技研发、参与体验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完成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2.经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营运电商物流园区平台企业,招引入驻电商物流经营主体5家以上,年综合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平台企业奖励10万元。(修改为:年综合收入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分别给予平台企业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同一企业逐级达标的依次补齐升级奖励差额。)

3.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重要平台和旅游商品生产开发等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奖励5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

4.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商物流园区,年综合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50%的房租补贴,最长给予3年补助。租金补贴由园区平台企业按照实际租赁面积返还入驻经营主体,单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示范街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增)

6.扶持会展经济。经县发改委组织推荐服务业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部委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展销会的,每个标准展位分别补助1万元、0.5万元。(新增)

7.支持各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实行统一结算制度,新建统一的结算平台并正常投入使用,入规纳统的,奖励10万元。

8.新认定的省、市级以上服务业示范园区(集聚区),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服务业示范园区(集聚区)、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等建设成效突出,在省级评估考核中荣获优秀等次或排名靠前,奖励10万元。服务业企业获省政府表彰,奖励10万元。(新增)

9.新开发智慧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相关平台,纳入国家级、省级服务业网报系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0.文化创意、商务咨询、金融服务、法律服务、教育培训、健康养老、影视制作、信息服务、参与体验、家装饰材等新兴服务业业态,年营业收入首次达500万元以上,奖励5万元。

11.对“惠民菜篮子”平价商店运行及市场价格监测、宣传等支出进行补助。由县发改委、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农水局等四部门根据县民生工程考核要求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后安排。补助资金由县发改委价格综合股统筹安排使用。(修改为:由县发改委、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农水局等四部门根据县“惠民菜篮子”平价商店考核要求研究确定,补助资金由县发改委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鼓励服务业品牌建设

1.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新增)、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5万元;牵头实施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奖励15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服务业高端品牌企业、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授权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认定的中国金星奖饭店、国家白金五钻级和五钻级酒家酒店、五叶级中国绿色饭店,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四钻级酒家酒店、四叶级中国绿色饭店,奖励5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商场的商场超市,奖励20万元。(新增)

2.鼓励发展特色服务业专业性行业协会,对依法依规正常运作且成效明显,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特色服务业行业协会,奖励3万元;对承办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部门主办的活动,奖励3万元。

3.专项资金可用于本办法所涉及服务业相关事项的评审评估、绩效评价、政策咨询等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原则上单项费用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对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奖励

1.对限下商贸抽样单位进行奖励。对年度考核合格的限下商贸抽样单位每户奖励800元。由县统计局会同样辖区乡镇进行考核。(新增)

2.各重点服务业管理部门、乡镇和企业需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对统计报表的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考核合格的统计人员,奖励800元。每年由县发改委会同县统计局考核评选服务业“十佳统计员”,每人奖励1500元。

第八条 本办法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补的,包括县内其他奖励办法,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同时,对达到《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可同时享受,由县发改委组织申报。

第九条 每年年初,企业对上年度达标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向县发改委提出申请,经县服务业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政府同意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

企业享受的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的地方财政贡献(不包括第三条第2款,第五条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第6款、第8款、第11款,第六条,第七条第1款。对地方财政贡献低于应奖额度的企业给予基础奖,营收增速15%—30%的奖励0.5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1万元。)

第十条 本办法是在《黟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基础上修订,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3-05-17 15:00

2023年4月7日至 2023年5月11日,《黟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开展了意见征集,共收到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等3个单位4条修改意见,采纳4条,不采纳0条,本次未收到公众意见。

采纳情况如下:

1.第三条第二款,增加鼓励主辅分离,制造业企业在黟县新成立销售公司,并实现月度达限纳统,奖励制造业10万元。

2.第五条第二款,进行部分修改,经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营运电商物流园区平台企业,招引入驻电商物流经营主体5家以上,年综合收入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分别给予平台企业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同一企业逐级达标的依次补齐升级奖励差额。

3.第六条第三款,新获中国中餐特色美食企业名录的企业,奖励3万元。新认定中国中餐特色美食菜品、小吃名录的企业,奖励0.5万元。新认定中国中餐特色美食宴的企业,奖励1万元。县人社部门新认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业企业,奖励1万元。

4.第七条第一款,对限下商贸抽样单位进行奖励。履行限下抽样调查统计制度,落实统计任务的单位,每季度考核合格每户奖励200元。由县统计局会同辖区乡镇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