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黟县政府投资类小额工程交易
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黟县站群管理 发布时间:2020-11-01 10:05 信息来源:黟县财政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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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黟县政府投资类小额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黟县政府投资类小额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黟县财政局      黟县审计局

2020年9月23日

黟县政府投资类小额工程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类小额工程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成本,根据《关于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黄发改公管〔2020〕8号)《黄山市小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黄公管〔2018〕29号)《黄山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黄公管〔2017〕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类小额工程(以下简称小额工程)是指按相关规定不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事务中心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工程施工预算在1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预算在30万元以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三条  小额工程为非强制性进场交易项目,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选用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发包。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并对发包负责。

(一)进场交易。可以选择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事务中心交易,参照《黄山市小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发包。

(二)实行分散采购。根据《黄山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按照项目特点,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还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三)组建施工企业库。小额工程项目多的乡镇和部门,可制定统一发包规则,以组建施工企业库的方式进行发包。

(四)直接发包。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在30万元以下的,也可通过集体会议研究方式直接发包确定中标单位。

第四条  小额工程项目发包的一般程序:

(一)严格项目前期管理。项目发包前,应进行实地调研,多方论证,根据项目特点履行必要的前期手续。拟定项目建设方案,包括:立项批复或相关批准文件、建设规模、资金落实及筹措、实施时间、发包方式等。

(二)科学设定预算价。依规做好勘察、设计、预算价编制等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审机制,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价,不得虚设项目、子项和工程量。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进行标前审计。

(三)合理选择评标办法。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特征选择合理的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经评审有效最低价法,也可以参照《黄山市小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的合理结算价法,确定一定的下浮比例:房屋建筑、智能化、幕墙、桥梁工程为预算价的84-88%;房建附属、装饰装修、公路工程(含有桥梁、隧道等)和水利工程为预算价的78-82%;市政公用、公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为预算价的73-77%,根据项目特点原则选择下浮比例,但比例不得高于上限。

(四)规范公告发布。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发包,除直接发包外,项目交易信息应当在项目单位网站或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平台发布。所发布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

(五)依法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项目单位代表和抽取评标专家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参与评标,项目分管领导、财务人员要加强监督管理。

(六)加强合同管理。项目单位应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总价包干合同,原则上不允许有变更签证发生。确需变更,需单位集体研究并进行审查确认,按照《关于转发并严格执行黄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秘〔2019〕21号)执行,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发生。

第五条  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应由项目单位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相关规定,集体研究确定施工单位,并有相应的会议记录或纪要。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包括监理人员)等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要重视发挥监理作用,对项目质量、进度和安全生产、造价等进行监督。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组织项目审批或行业管理部门、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等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及时编制工程决算,经项目单位复核后,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送具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全过程档案资料管理,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实行“一项目一档案”,项目前期资料(立项批复或相关批准文件、设计文件、预算价、相关会议记录等)。中期资料(招投标文件资料、开评标记录、公告和中标资料、施工合同等)。后期资料(施工及安全资料、监理资料、变更签证资料、验收资料、结算审计资料等)。

第九条  所有项目资金支付时需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一)工程项目预算价、标前审计报告(如有)等;

(二)中标单位价格标、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或项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施工单位的会议记录等;

(三)项目施工合同。若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付款的,需附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申请表;

(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五)项目决算书和决算审计报告;

(六)正式税务发票。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在项目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纳税证明;

(七)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部门预算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执行资金专款专用相关规定,原则上无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和县直有关监管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工负责小额工程交易的监督检查:

(一) 项目单位对小额工程交易负主体责任,不得以化整为零、进行肢解、蓄意压低预算、二次分包、主体分包等不正当方式,将应当进场交易的项目作为小额工程进行交易。并重点对交易过程、交易后的施工、监理、支付工程款计量审核、验收等环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小额工程交易过程进行业务指导;

(三)县财政局负责对小额工程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小额工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交易活动各方主体当事人若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村(社区)利用财政性资金或集体经济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