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黟县县委办公室 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驻黟各单位:
《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黟县县委办公室
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融合,统筹推进全域旅游建设,促进文旅产业发展,结合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资金安排
第二条 每年设立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对文化产业、旅游服务业和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进行资金补助。
第三章 扶持奖励对象、标准
第三条 鼓励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培育规模以上文化旅游体育企业。
经县统计部门认定的当年新增国家级网报系统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当年新增省级网报系统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对已纳入规模以上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增速达15%以上,给予2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增速达20%以上,给予8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增速达25%以上,给予4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增速达20%以上,给予1万元奖励。
2.支持培育文化产业法人单位。
经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认定的新培育的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当年纳税申报实现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3.鼓励品牌创建。新创建的国家5A、4A、3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创建的国家3A、2A、1A旅游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市特色旅游街区、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名村、休闲旅游示范点等品牌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市、县研学游基地(营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对新获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文化和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含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0.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4.鼓励民宿提质增效。被文旅部新评定为国家5星级、4星级、3星级民宿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对参加旅游部门组织的其他相关民宿评选活动,获得相关荣誉的,国家级的给予奖励5万元,省级的给予奖励1万元,市级的给予奖励2000元。
5.鼓励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参展参赛。参加宣传、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组织的文创产品、旅游商品、体育产业等赛展活动,获得国家级金、银、铜、入围奖或同级别奖项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金、银、铜、入围奖或同级别奖项的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市级金、银、铜、入围奖或同级别奖项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参展参赛的企业差旅费按公务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对当年成功获得文化旅游体育类专利授权的产品,每项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四条 发展新业态
1.支持投资开发文化旅游体育新业态项目。县内规模以上文旅企业新建且没有的新业态项目,建成运营后按实际投入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支持展会赛事活动。在我县自主举办各类文化旅游体育展会赛事活动(活动前须到文旅体局报备并审核通过),县外报名参加人数达到200人(含200人)以上并在我县住宿的,对主办方按每人每晚20元补助。
3.鼓励民宿业主做强做大。对已纳入限上住餐业的民宿业主年度纳税额超过5万元的,按地方所得的10%给予奖补;民宿业主在“五黑”产业、重大活动等中心工作中作出贡献并受到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或下文进行推广的,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五条 完善公共配套服务
1.鼓励实施旅游厕所革命,加强旅游厕所管理。对县域内所有纳入旅游厕所数据库中的A级以上旅游厕所通过考核达到管理要求的管理单位,每年给予补助0.5万元运营管理经费;对未纳入旅游厕所数据库的非A级景区旅游厕所通过考核达到管理要求的管理单位,每年给予补助0.3万元运营管理经费。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每年从考核合格的旅游厕所中评选2家A级旅游厕所和1家非A级旅游厕所管理先进单位,另行给予1万元奖励。
2.支持旅游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鼓励文化旅游体育企业按照行业标准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或改造提升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驿站、休憩点、旅游步道、标识标牌、研学基地(营地)、智慧旅游等旅游基础设施项目,且投资额达20万元以上的(建设时须报备),在建成后按企业实际投入(扣除政府性补助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乡(镇)、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乡(镇)、村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要求,积极谋划辖区内标识标牌、摄影点、徒步道、风景道、旅游停车场、环境提升等旅游基础设施项目,无其他资金来源或项目资金缺口较大的,年初报计划经县政府研究后,按下达计划事后给予补助。
4.支持景区进行旅游信息化设备改造提升。当年实际投入金额达到5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范围包括WIFI覆盖、视频监控、智能通关、旅游信息化建设等。
5.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图博馆事业建设。(一)对当年新建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且出版物的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的实体书店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二)原有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且出版物的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的实体书店,新投资扩展阅读服务场所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三)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兴办符合办馆要求的博物馆、展示馆等,年免费对外开放达到200天以上(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且周末必须开放),且全年接待访客不少于3000人次的,给予3万元补助。
第六条 培育文化旅游人才
1.导游人才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高级、中级、初级导游资格,且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一年以上的导游,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0.5万元、0.1万元。本县从业导游和景区讲解员等在国家、省、市文化旅游部门主办的导游大赛中获得第一名(一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第二名(二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4万元、2万元、0.5万元,获得第三名(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1万元、0.2万元。
2.服务技能人才奖励。本县从业人员在国家、省、市文化旅游部门举办的服务技能大赛中获得第一名(一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第二名(二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4万元、2万元、0.5万元,获得第三名(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1万元、0.2万元。
3.非遗传承人奖励。对当年成功申报为国家、省、市、县级非遗传承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
4.文化人才奖励。对当年代表黟县参加由文化旅游体育部门主办的国家、省、市级文艺展演或比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入围奖的选手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入围奖的选手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入围奖的选手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对自主创作并在国家级、省级出版部门出版图书、画册或个人作品集的本县作者给予奖励,在国家级出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省级出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由本县单位、个人当年创作的正面宣传黟县的微视频、微电影在新媒体、自媒体网络平台播放,点击量达到1000万以上、500万以上、1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每部作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七条 支持乡村旅游扶贫
1.本办法条款涉及贫困村的优先享受补助。本办法第三条第3点中涉及到省级贫困村的,补助翻一番。
2.鼓励文化旅游体育企业、民宿积极参与旅游扶贫工作。对在旅游扶贫中有创新做法或帮扶力度大且受到国家、省、市、县领导批示或正式下发文件进行推广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3.从专项资金中另行安排20万元,主要用于旅游扶贫工作,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民宿必须为获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民宿。申报年度为合同签订的当年,若当年项目无实际投入情况的可纳入第二个年度申报奖补,不得跨入第三年。
第九条 本办法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补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享受过省市县内其他奖补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奖补;对各类品牌创建成功及参加各类参展参赛活动获奖的企业和个人,除享受国家、省、市各类奖励资金外,可同时享受本办法奖补;对积极参与旅游扶贫的企业和单位可优先享受本办法涉及的资金奖补;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重大群体性劳务纠纷事件,或出现偷逃税,或不按要求落实扶贫工作等行为的取消奖补资格。
第十条 每年2月底之前,由申报方对上年度符合奖补项目向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涉及文化产业的企业需先报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会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
第十一条 申报方申请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报账时须提供财政认可的票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黟县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办法》和《2019年黟县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