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黟县县委办公室 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4 09:50 信息来源:黟县财政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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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驻黟各单位:

《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修订)》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黟县县委办公室

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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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融合,统筹推进全域旅游建设,促进文旅产业发展,结合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资金安排

 

第二条  每年设立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对文化产业、旅游服务业和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进行资金补助。

 

第三章  扶持奖励对象、标准

 

第三条  鼓励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培育入统纳限文化旅游体育企业。

1经县统计认定的当年新增国家级网报系统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新增省级网报系统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

2对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入统纳限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营收增速达20%30%30%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10005000万元入统纳限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营收增速达30%50%50%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入统纳限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营收增速达30%50%50%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

(二)支持培育文化产业法人单位。

经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认定的新培育的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当年纳税申报实现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鼓励品牌创建。以下奖励均是指由国家、省、市、县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牵头评定的

1对新创建的国家5A4A3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对新创建的国家3A2A1A旅游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3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市特色旅游街区、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名村、休闲旅游示范点等品牌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1万元。

4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市、县研学游基地(营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5对新获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文化和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

7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含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8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9重点支持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工作,对创建范围内的乡镇、企业因创建工作需要的支出,经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与县财政局会商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给予定额补助。

(四)鼓励民宿提质增效。

1被文旅部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0.5万元、0.2万元。

2参加旅游部门组织的相关民宿评选活动,获得国家市级相关荣誉的民宿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万元0.2元。

(五)鼓励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参展参赛。

1经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推荐,参加上级政府或宣传、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文创产品、旅游商品、体育产品等评比活动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需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向财政部门报备),参赛作品获得国家级金、银、铜或同级别奖项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金、银、铜或同级别奖项的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市级金、银、铜或同级别奖项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2经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推荐,现场参加文化产品、旅游商品、体育产品等各类展会比赛活动的企业,省内每次给予0.15万元补助,省外每次给予0.3万元补助。

3对当年成功获得文化旅游体育类专利授权奖励,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0.1万元。

第四条  鼓励支持发展新业态

(一)支持投资开发文化旅游体育新业态项目。县内规模以上文旅企业新建的、县内暂无的新业态项目,建成运营后按实际投入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举办展会赛事活动。在我县自主举办各类文化旅游体育展会赛事活动(活动前须到文化旅游体育局报备并审核通过),县外报名参加人数达200人以上(含200人)并在我县住宿的,对主办方按每人每晚20元补助。

(三)鼓励民宿业主做强做大。鼓励本县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民宿个体工商户转公司性质企业法人(个转企),对当年个转企的民宿业主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增纳入限上住餐业的民宿业主一次性奖励2万元。民宿业主在五黑产业、重大活动等中心工作中作出贡献并受到县委县政府认可或表彰的,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鼓励在黟县古城举办文化旅游相关的市集活动。在我县古城每举办一次市集活动(活动前须到文化旅游体育局备并审核通过),展位达到50100个、100200个、200个以上,且外地参展商占比不低于60%的,分别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全年累计举办12次以上(含12次)市集活动的,另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支持完善公共配套服务

(一)鼓励实施旅游厕所革命,加强旅游厕所管理。对县域内所有纳入旅游厕所数据库中的A级以上旅游厕所通过考核达到管理要求的管理单位,每年补助0.5万元运营管理经费;对县域旅游景区内未纳入旅游厕所数据库中的非A级旅游厕所通过考核达到管理要求的管理单位,每年补助0.3万元运营管理经费。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每年从考核合格的旅游厕所中评选2A级旅游厕所和1家非A级旅游厕所管理先进单位,另行给予1万元奖励。

(二)支持研学游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或改造提升的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学基地(营地),投资额达20万元以上的(建设时须报备),在建成后按企业实际投入(扣除政府性补助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乡(镇)、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乡(镇)、村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要求,积极谋划辖区内标识标牌、摄影点、徒步道、风景道、旅游停车场、环境提升等旅游基础设施项目,无其他资金来源或项目资金缺口较大的,年初报计划经县政府研究后,按下达计划事后给予补助。

(四)支持景区进行旅游信息化设备改造提升。当年实际投入金额达到5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范围包括WIFI覆盖、视频监控、智能通关、旅游信息化建设等。

(五)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图博馆事业建设。

1对当年新建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且出版物的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的实体书店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原有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且出版物的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的实体书店,新投资扩展阅读服务场所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兴办并经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符合办馆要求的博物馆、展示馆等,年免费对外开放达到200天以上(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且周末开放),且全年接待访客不少于3000人次的,给予3万元补助。

第六条  鼓励支持培育文化旅游人才

(一)导游人才奖励。

1对当年获得国家高级、中级、初级导游资格后,继续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导游,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0.5万元、0.2万元。

2本县从业导游和景区讲解员等在国家、省、市文化旅游部门主办的导游大赛中获得第一名(一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第二名(二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4万元、2万元、0.5万元,获得第三名(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1万元、0.2万元。

(二)服务技能人才奖励。本县从业人员在国家、省、市文化旅游部门举办的服务技能大赛中获得第一名(一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第二名(二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4万元、2万元、0.5万元,获得第三名(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1万元、0.2万元。

(三)非遗传承人奖励。对当年成功申报为国家、省、市级非遗传承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四)文化人才奖励。

1对当年代表黟县参加由文化旅游体育部门主办的国家、省、市级文艺展演或比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

2对当年自主创作内容为宣传黟县的图书、画册或个人作品集在国家级、省级出版部门出版的本县个人(指户籍在黟县或在黟县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给予奖励,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省级出版社出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由本县企业、个人指户籍在黟县或在黟县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当年创作的正面宣传黟县的微视频、微电影,画面经后期制作并具有宣传黟县的字幕或配音,在新媒体、自媒体网络平台播放,点击量达到1000万以上、500万以上、1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每部作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七条  支持乡村振兴工作

(一)鼓励文化旅游体育企业、民宿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对在乡村振兴工作中有创新做法或贡献较大且受到国家、省、市、县级认可或正式下发文件进行推广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二)从专项资金中另行安排20万元,主要用于乡村振兴工作,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民宿必须为获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民宿。申报年度为合同签订的当年,若当年项目无实际投入情况的可纳入第二个年度申报奖补,不得跨入第三年。

第九条  本办法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补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享受过省市县内其他奖补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奖补;对各类品牌创建成功及参加各类参展参赛活动获奖的企业和个人,除享受国家、省、市各类奖励资金外,可同时享受本办法奖补;对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企业和单位可优先享受本办法涉及的资金奖补;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重大群体性劳务纠纷事件,或出现偷逃税,或不按要求落实乡村振兴工作等行为的取消奖补资格;对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追回奖励资金,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每年2月底之前,由申报方对上年度符合奖补项目向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涉及文化产业的企业需先报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会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

第十一条  申报方申请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报账时须提供财政认可的票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试行)》(办字〔202036号)同时废止。

 

中共黟县县委办公室                 20215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