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
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
办法(2024 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 工业强县” 战略,加快园区跨越发展,扶持工业企业做优做强,实现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在本县注册、依法经营、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服务机构和个人。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 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设备补助、认定奖补等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第二条 支持工业招商
1.支持新引进工业项目。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 1000 万元 (含) 以上(不含土地出让价款,下同),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 (最长 18 个月)竣工投产达规后,按照设备投资额 15%补助,
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
2.投资基金扶持。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对我县新引进 5000 万 元及以上的符合我县主导产业的优质工业项目,可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投资基金可按约定适时退出。
第三条 支持加大投资
1.对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新购置设备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含软件);或实施数字化和绿色化改造项目,新购置设备投资额在 50 万元以上(含软件),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 15%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
2.对企业为实施工业项目建设获得的 1年期及以上项目贷款 500 万元以上,按照贷款时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 4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不超过 2年,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3.对租赁厂房进行工业生产的企业,达到省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要求的,亩均产值达200万元以上,按照租赁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 元补助;亩均产值达400万元以上,按照租赁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10 元补助。厂房面积按容积率1.0计算,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对收购闲置低效土地、厂房等进行工业项目建设,在投资协议约定期限内(最长18个月)竣工投产达规的企业,按照活低效土地面积每亩奖补 0.6 万元。
第四条 支持做大做强
1.对年度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2 亿元、3 亿元以上且当年增幅 15%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 万元对连续两个年度产值持续正增长,当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且增幅 25%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 10 万元,
2.对亩均效益评价为 A档的企业奖补资金上浮 10%,亩均效益评价为B档的企业奖补资金按100%兑现,亩均效益评价为档的企业奖补资金按90%兑现,亩均效益评价为D档的企业不子奖补。
3.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化转型,对新使用集中供热的企业给子一次性2万元补助。
第五条 支持品牌能力提升
1.对新建投产纳规的工业企业,给予12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纳规的“小升规”工业企业,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 万元、5 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和服务平台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工厂、专精特新企业、研发平台通过复评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2万元。
3.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安徽工业精品、安徽省新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工艺美术名人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2 万元、1 万元
4.对本县工业企业(含工艺美术企业)积极参加政府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展会和赛事,经主管部门备案,给予企业参展参赛费用按照省外不超过1万元、省内不超过0.6万元补助;差旅费按公务标准予以补助(每户企业不超过2人)
5.对规上工业企业“一套表”、云平台信息上报质量、统计档案、报表质量开展审查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综合信息员或统计人员(每户企业限1人)最高不超过3000元补助,对规下样本点工业企业信息上报质量、统计档案、报表质量开展审查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综合信息员或统计人员(每户企业限1人)最高不超过 1000 元补助。
6.对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按照《黟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执行。对当年进行股改或上市挂牌的企业,按照省、市、县规定执行。对企业招工留人、外贸出口、贷款贴息等县级企业奖补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条 支持服务能力提升
1.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采取“一对一”方式为企业开展政策宣传,帮助企业梳理谋划项目,指导企业规范各类基础台账资料,协助企业申报各类政策项目等活动,根据服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给予每服务1户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外贸出口企业最高不超过 800 元补助。
2.县财政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单列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经费 20万元,用于工业主管部门开展工业企业培训、组织参会参展和考察交流、开展工业招商引资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一项奖补政策,本办法与我县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经县政府常务会研定,签订工业招商协议的按招商协议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具体年度实施细则由县科技商务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县科技商务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报县政府审定后兑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2024 年度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执行,由县科技商务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3 年修订)》同时止。

 皖公网安备 34102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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