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部署,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规范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冬春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冬春救助工作总体要求
(一)救助范围。冬春救助重点是解决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当年 12月-次年 5月)受灾人员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
(二)工作职责。冬春救助工作在应急管理部、财政部有关部署指导下开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督促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冬春救助工作组织和实施。
(三)救助款物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以下简称冬春救助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各地受灾情况拨付省级补助资金和申请中央补助资金。受灾地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同步组织调拨发放衣被、取暖等物资,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地方申请视情调拨省级救灾物资和申请中央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四)资金发放。冬春救助资金发放要认真落实居民服务“一卡通”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原则上按程序打卡发放给需救助人员,其中银行卡号留存县级备查。
二、救助对象调查、评估和核定
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摸底、统计、评估和核定,确定需救助人员,并经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审核。
(五)救助对象摸底统计。冬春救助对象为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受灾”和“因灾导致生活困难”是确定冬春救助对象的必要条件。
1.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于 9月份开始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情况的摸底工作。
2.乡镇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摸底工作具体实施,要及时组织各村(社区)安排精干力量,安排联村干部、村干部逐户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受灾困难人员家庭基本情况、自救能力及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需求,按照受灾人员困难类型、救助需求种类和数量登记造册,做到对象准确、重点突出。
3.乡(镇)、村(社区)两级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示的工作规程,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冬春需救助对象。冬春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填写需救助人员信息,信息内容包括救助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具体地址、银行卡号、受灾情况等,并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审核人员信息是否准确、有无重复人员、有无死亡人员等方面内容,审核后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六)救助对象评估核定。
5.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认真做好账户信息核对工作,组织填写需救助人员信息,内容包括救助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一卡通”账号、受灾情况等,并于 10月下旬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灾情系统)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其中“一卡通”账号留存县级备查。
6.省级和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采取抽样调查等方法对下级部门上报的需救助人员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和评估。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完成需救助人员情况核查、汇总和评估工作后,形成本行政区域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于11月上旬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完成需救助人员情况核查、汇总和评估工作后,形成我省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于11月中旬上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
三、冬春救助资金申请和下达
(七)救助资金申请。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灾害救助主体责任,将冬春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好冬春救助工作。
7.县级需申请中央和省级冬春救助资金的,于 10月 25 日前由本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向市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8.市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对县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的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审核汇总后,于 11月 5 日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补助资金。
9.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于11月中旬前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补助资金。
省、市、县申请补助资金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本地区需救助人员数量,与灾情系统上报数据一致,各级资金申请均采用财政文号,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作为附件上报。
(八)救助资金拨付。
10.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制定全省冬春救助指导标准,建立健全冬春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财政厅结合中央下拨冬春救助资金情况,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统筹安排省级冬春救助资金,研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在收到中央冬春救助资金 30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县级,并抄送相关市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备案。
11.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结合上级下拨和本级资金安排情况以及灾情、财力、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本级资金安排方案,同时报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四、冬春救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九)救助资金发放。
12.接到上级冬春救助资金拨款文件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冬春救助指导标准、本级财政冬春救助资金安排和各乡镇(街道)受灾情况,研究提出当地冬春救助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各类受灾人群的发放标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发放。在已确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内,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要求,优先做好因灾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
13.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指导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织做好资金发放情况公示,公示信息应包含救助对象的家庭住址、补助金额等信息,其中身份、家庭住址信息应当与此前录入灾情系统的信息一致。公示结束并无异议的,在 15个工作日内(最晚春节前),按照公示的救助对象信息,将冬春救助资金全部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及时解决。冬春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等发放到户,注明“冬春救助”字样,并发送打款提示信息。在救助资金发放前,上报需救助人员死亡的,救助资金由县级统筹安排,可在当年或结转至下一年按原用途使用。
14.冬春救助原则上实行资金救助,确需实物救助的,应提前制定采购计划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物资采购资金量占上级资金拨付总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且要在春节前发放给救助对象,不得存储、滞留,并要认真做好物资采购和发放登记工作。
(十)强化款物管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冬春救助资金和物资,按照标准和程序及时规范发放,确保救助对象全部覆盖到位,不得优亲厚友,严禁资金截留挪用、发放迟缓或沉淀不用,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将冬春救助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等方面支出或平衡预算。
(十一)救助资金发放情况调查、核定和上报。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组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按规定尽快调查、核实、汇总、填报本行政区域内冬春救助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上报信息中应包含已救助人员姓名、身份证号、金额等内容,重点说明与此前统计上报需救助人员差异情况,并留存乡镇(街道)、村(社区)备查。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上报的数据(含分县区数据),及时汇总上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
五、冬春救助监督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管,确保冬春救助款物规范、有效使用。
(十二)规范有序发放资金。省应急管理厅建立日调度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进度统计表,每日调度、统计和汇总全省冬春救助款物下拨发放和工作组工作开展情况。会同省财政厅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度,通过抽样调查、台账抽查、电话核实、评估核验等方式,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督检查,适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重灾市县或进度较慢市县开展实地督促检查,指导督促地方规范有序发放冬春救助款物。
(十三)加强台账管理。省、市、县、乡、村五级要根据工作实际,强化冬春救助台账管理工作。冬春救助台账分为救助对象摸底阶段台账、资金发放阶段台账,台账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等各个环节形成的纸质和电子资料。
(十四)加强社会监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冬春救助政策、款物分配使用、工作措施等有关情况,加强冬春救助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增强冬春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增强救助效果,提高政府公信力。同时,采取抽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检查款物分配、发放等情况,会同本地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使用资金要及时收回本级财政,按原用途统筹使用。
六、冬春救助资金绩效管理
(十五)绩效目标审核与自评报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冬春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将自评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并采取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确保评价结果客观有效。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要求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十六)绩效自评复核与重点绩效评价。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组织开展书面审核、实地检查、抽样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全省冬春救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开展复核。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冬春救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 2028年 1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