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我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规范》、《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管理规范》和《安徽省2025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特别扶助资金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内容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安徽省现行奖励扶助金标准为非独女户标准每人每年960元;独女户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扶扶助制度条件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560元;独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扶扶助制度条件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提标部分均由省财政承担)。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2013 年起,我县实施了“奖扶扩面”,即对农村独(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龄提前到55周岁,奖扶扩面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60元、590元。安徽省现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一)子女伤残、死亡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620元、800元;县级将子女残疾的提高至每人每月690元;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二)国家特别扶助手术并发症一级、二级、三级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520元、390元、260元;市级将手术并发症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600、400元、300,提标部分市、县财政各承担一半。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2)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
(3)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
2.农村奖励扶助“扩面”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2)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
(3)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55周岁。
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具体政策按省卫生健康委相关解释执行。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4.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健康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省级财政暂按6∶4比例承担(如国家政策调整,依据国家规定执行)。省提标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对独生子女伤残对象提标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手术并发症提标部分由市、县财政按5:5比例承担。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城镇户籍享受对象由个人持有效证件到乡镇财政办理“一卡通”账户。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明确职能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三)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四)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中涉及的具体业务管理问题,按照省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各乡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要及时报告县卫生健康委和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