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是各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二、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使用由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共同管理,共同商定救灾资金分配方案,并经县政府同意后下达乡镇资金计划,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使用遵循民生优先、体现时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强化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实施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绩效评估。
三、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条件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应急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受灾乡镇及时向县财政局、县应急局申请救灾资金。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由县应急局商财政局认定是否满足救灾资金申请条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倒损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情况等内容。
四、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出范围
自然灾害资金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保管救灾储备物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实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五、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一)生活补助:受自然灾害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每户救助不低于200元、不高于2000元;受灾特别严重且生活困难,最高救助原则上不高于5000元,如有特殊情况需乡镇政府出具特殊情况说明;
(二)居住房屋灾后修缮及重建补助:居住房屋灾后修缮补助原则上每户不高于6000元、重建补助每户原则上不高于25000元,如有特殊情况需乡镇政府出具特殊情况说明;
(三)生产性用房和无功能性住房倒损补助:原则上,因自然灾害导致生产用房、无功能性住房倒损,补助资金不高于500元。房屋产权人及时拆除倒损房屋,消除安全隐患,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四)因灾转移生活补助:按照转移人口实际天数据实给与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补助20元;
(五)因灾过渡期生活补助: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至恢复重建完成之前,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补助,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因灾集中安置受灾群众补助:根据集中安置点实际支出据实拨付补助资金。
上述提及的因灾集中安置受灾群众补助资金,经财政局、应急局审核后,将资金划拨到乡镇账户,由乡镇管理支出。上述提及的其它资金,经财政局、应急局审核后,通过“一卡通”存折打卡发放。凡通过“一卡通”存折打卡发放单笔超过2000元(含2000元),必须提交乡镇集体研究确定的会议记录、受救助户受灾基本情况说明和相关图片佐证材料,报应急管理局备案。上述提及的因灾转移生活补助和因灾过渡期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依据省、市补助标准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六、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使用程序
灾情发生后,各乡镇根据本乡镇灾情即刻行文至县财政局、县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程序规范执行。救灾资金计划下达乡镇后,各乡镇立即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到村分配方案,并张榜公示。各村委会根据乡镇分配方案,召开村两委扩大会议(扩大到村民组长和部分村民代表),确定到户名单及资金额度,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按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报县应急局备案,以便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灾民手中,高效解决群众因灾造成的生活困难。
七、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绩效评价
涉及资金使用的相关乡镇和部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要求,做好项目建设和资金发放等工作,并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绩效评价,按文件要求时限前报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八、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法律责任
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务必坚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加强资金管理,杜绝截留、挤占和挪用。贯彻执行分类救助、重点救助要求,认真审核把关救助对象,确保每位生活困难灾民均能得到及时救助,杜绝因灾导致群众衣、食、住等困难发生。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发放严禁平均主义、严禁优亲厚友、严禁虚造冒领。违反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