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056/202010-00118 信息分类: 政府公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DOC,其他 发文日期: 2020-10-31
发布机构: 黟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0-10-31
生效日期: 2020-10-31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2020年第10期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黟县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总第32期)

作者:黟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0-10-31 14:26 信息来源:黟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县政府办文件】

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黟县第一批一般湿地名录的通知

 

【人事任免】

关于查显鹏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关于吴荣明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部门文件】

黟县粮食局关于印发《黟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公布黟县第一批一般湿地名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根据安徽省第二次湿地普查结果竹溪湿地等49处湿地列为黟县第一批一般湿地名录,现予公布。

  请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要求,全面保护湿地资源,发挥湿地生态功能,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黟县提供支撑保障。

 

  附件: 黟县第一批一般湿地名录

      

 

 

                             20201030

附件:

黟县第一批一般湿地名录

单位:公顷

序号

湿地名称

湿地

面积

湿地类型

   

  

1

竹溪河

24.41

永久性河流

宏潭乡人民政府

五溪山塘田桥

2

塘田河

8.69

永久性河流

宏潭乡人民政府

 

3

石云河

17.1

永久性河流

柯村镇人民政府

 

4

旋溪

18.43

永久性河流

柯村镇人民政府

 

5

漳溪

98.94

永久性河流

宏潭乡人民政府
洪星乡人民政府

 

6

清溪

99.9

永久性河流

美溪乡人民政府

韶坑三甲村

7

环溪

6

永久性河流

柯村镇人民政府

 

8

舒溪河

16.21

永久性河流

宏村镇人民政府

 

9

佘溪河

5.17

永久性河流

宏潭乡人民政府

 

10

牛鼻坑

5.24

永久性河流

美溪乡人民政府

 

11

打鼓溪

7.35

永久性河流

美溪乡人民政府

 

12

胡门

7.48

永久性河流

柯村镇人民政府

 

13

榧树下河

6.15

永久性河流

宏村镇人民政府

 

14

晓源河

5.17

永久性河流

宏村镇人民政府

 

15

清溪

29.31

永久性河流

洪星乡人民政府

 

16

源溪

11.13

永久性河流

宏村镇人民政府

 

17

东边河

13.6

永久性河流

洪星乡人民政府

 

18

西边河

16.11

永久性河流

洪星乡人民政府

 

19

甲溪河

16.99

永久性河流

宏村镇人民政府

 

20

羊栈河

5.67

永久性河流

宏村镇人民政府

 

21

官川

5.24

永久性河流

宏村镇人民政府

 

22

湘溪

13.54

永久性河流

洪星乡人民政府

 

23

唐川

10.54

永久性河流

洪星乡人民政府

 

24

梓坑河

6.6

永久性河流

宏村镇人民政府

 

25

清溪

(大星)

15.67

永久性河流

洪星乡人民政府

方坑同川桥

26

奕村河

5.17

永久性河流

洪星乡人民政府

 

27

峡源溪

5.21

永久性河流

宏村镇人民政府

 

28

平坑

5.28

永久性河流

宏村镇人民政府

 

29

酱油坑

5.51

永久性河流

宏村镇人民政府

 

30

枧溪

9.54

永久性河流

碧阳镇人民政府

 

31

奇墅水库

166.67

库塘湿地

东方红水库灌区管理处

 

32

金溪

8.78

永久性河流

宏村镇人民政府

金家岭溪川

33

北干渠

32.19

运河/输水河

东方红水库灌区管理处

 

34

虞山溪

8.11

永久性河流

宏村镇人民政府

高碣水库宏村

35

霁水

9.34

永久性河流

碧阳镇人民政府

 

36

丰溪

7.91

永久性河流

碧阳镇人民政府

方家岭横迎桥

37

龙川

9.41

永久性河流

宏村镇人民政府

 

38

潭川

9.29

永久性河流

西递镇人民政府

石盂潭口

39

丰溪

12.47

永久性河流

碧阳镇人民政府

胡村横迎桥

40

漳河

24.03

永久性河流

碧阳镇人民政府

渔亭镇人民政府

 

41

虞山溪

28.68

永久性河流

宏村镇人民政府

西递镇人民政府

水库大坝桐练

42

丰溪

21.62

永久性河流

碧阳镇人民政府

横迎桥横岗

43

武溪

7.14

永久性河流

碧阳镇人民政府

 

44

金溪

37.55

永久性河流

宏村镇人民政府

碧阳镇人民政府

溪川横岗

45

潘山水

5.78

永久性河流

西递镇人民政府

 

46

通天河

8.52

永久性河流

渔亭镇人民政府

 

47

楠玛河

8.12

永久性河流

渔亭镇人民政府

 

48

横江

37.26

永久性河流

渔亭镇人民政府

 

49

考川

12.06

永久性河流

渔亭镇人民政府

 


关于查显鹏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兹任命:

查显鹏同志任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站长(试用期一年);

鲍丽云同志任县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特此通知

 

 

 

 

 20201022


关于吴荣明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兹任命:

吴荣明同志任县林业局副局长。

免去:

张六一同志的县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特此通知

 

 

 

 

 20201022


黟县粮食局关于印发《黟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内各粮食存储、加工企业:

为加强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根据《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黟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12日

 

黟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规范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行为,根据《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承担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储存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后,方可从事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业务。

  第三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的审核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相关股室应积极协助做好承储资格企业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粮食行业统计要求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并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数据;

  (三)成品粮油仓库储备能力:包装大米或面粉200吨以上,包装食用油50吨以上。防潮、防鼠、通风、装运、消防等设施齐全,仓库及周边无污染源和安全隐患,卫生合格;

  (四)从事统计、保管和检验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培训证书;

  (五)银行资信良好、经营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前一个年度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或被评定为市级粮油示范店。

第五条 申请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的企业,需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仓库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扫描件;

(四)企业自有仓库承诺书或租赁仓库协议;

  (五)统计、保管、检验人员专业培训证书扫描件。

  第六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示,公示期五天,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承储资格。

第七条 获得成品粮油承储资格企业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文公布并授予资格证书,承储资格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承储资格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八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粮油储备管理相关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视情扣减承储费用补贴;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承储计划:

  (一)存在储存安全隐患,库内环境卫生脏乱差;

  (二)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统计台账和报送统计报表;

  (三)储备粮油实物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

  (四)储备库存数量不足。

  第九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承储计划并取消资格:

(一)检查发现储备库存数量不足情况累计超过三次;

  (二)仓库及周边环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因违法违规被市场监管、税务、卫生等管理部门处罚的;

(五)年度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等级达不到B级的;

(六)不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日常检查及拒不执行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储备粮油动用命令的。

  被取消承储资格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承储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