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056/202010-00089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公民,其他,DOC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黟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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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二十六】关于征求《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黟县枯死松树清理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作者:黟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10-23 15:47 信息来源:黟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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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现将《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黟县枯死松树清理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给你们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时间: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1月19日,请于20201119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至县林业局,联系电话:0559-5522076。

 

 

 

2020年10月19日

 

 

黟县枯死松树清理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枯死松树清理及松材线虫病其他防治项目招标采购行为,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黄山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采购工作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有序进行。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有林场是枯死松树清理及松材线虫病其他防治项目的采购人,必须坚持“谁实施、谁负责”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招标、采购的程序规范、过程公平、结果公正、质量达标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 根据松材线虫病年度实施方案制定的防治目标和防治措施,采购人对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枯死松树清理、健康松树打孔注药等及其它松材线虫病防治项目,在招标数量、范围的确定,招标采购方式的选择、评标方式、验收方式、项目监管等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黄山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及要求,确定项目招标采购方式,做好会议记录备案。

第五条 由于松树死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且秋季普查之后的10-11月份,是枯死松树死亡高峰期,采购人在确定枯死松树清理招标采购数量时,可在当年秋季普查数据的基础上,将招标采购数量上浮至20%,项目结束以实际清理数字为准,但不能超过上浮数量的上限。

第六条 宏村镇是保护黄山松核心防控区域,实行“发现一株、清理一株”防控措施。枯死松树清理采购招标工作可根据分布区域、清理的难易程度确定合理单株施工价格,明确施工区域,进行招标。清理数量、清理总价根据后期清理结果,由属地政府组织验收后,据实结算。

第七条 可采用公开招标、分散采购或直接发包三种方式。

(一)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纳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由采购人按照《黄山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黄公管〔2017〕16号)文件规定,自行组织分散采购。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内的,采购单位可集体研究直接发包。

第八条 投标人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组织专业队及以上有效资质证书。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九条 标前管理

(一)采购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招标项目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三)规范项目方案编制行为。项目招标方案必须使用通用性指标,不得带有排他性内容。

(四)为防止投标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恶意低价中标,招标采购单位在编制文件时,要求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标中管理

评标工作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人不得泄露评标情况,不得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在招标过程中,参与招标活动的相关人员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宴请,不得接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从事对招标工作不利的活动。

第十一条 标后管理

(一)规范签订合同。与中标单位签订规范的合同,防止不按中标价签订合同、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签订合同,防止随意变更项目合同,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内容,禁止结算时推翻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调整条款,保证招标成果落实,保证项目质量。

(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投标保证金(如有)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留存投标保证金所在账户),不足部分由供应商足额补缴;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进度控制。严格按照采购项目序时进度,对中标单位进行管控。

(四)质量控制。严格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对中标单位进行检查督查。

(五)数量控制。对中标单位清理下山的枯死松树及时进行数量核定,确保实际工作量不超过招标量的最高上限。

(六)强化项目验收工作。招标、采购的项目必须履行验收手续,验收由采购主体组织相关人员依据合同进行,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七)枯死松树清理数量核定,如采取立方米结算方式,则由乡镇(国有林场)组织现场检尺,参加检尺人员及施工单位必须现场在码单上签字确认,经签字确认后的原始码单存林业站,并确定专人保管;如采取株树结算方式(宏村镇),则可根据中标方提供的含有现场采集枯死松树坐标信息电子照片,以及中标方提供的枯死松树清理除治总数量,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验收。清理除治质量检查验收,参加验收人员需在验收单上签字,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

(八)加强招标清理工作的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要支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招标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对招标过程及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取得枯死松树清理项目成交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出现弄虚作假、清理质量不达标、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采购方可采取警告、发放整改通知书、约谈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如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的,视为其根本违约,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成交供应商前述情形为其不良商业信誉状况,林业主管部门抄报县政府信用体系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