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056/202106-0005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通知,DOC,其他
成文日期: 2021-06-04 发布日期: 2021-06-08
发文字号: 政办〔2021〕5号 性: 失效
标  题: 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四个千万”专项资金奖励办法(详见附件1-4)印发给你们,现就做好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高度重视。“四个千万”专项资金奖励办法是县委县政府补齐产业发展短板,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各乡镇各部门要聚焦地域产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加快政策落地见效。县“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驻企(项目)服务工程包保干部要结合企业诉求,加强政策学习研究,切实做到肩上有责、心中有数、手中有招,精准服务企业发展。

二是加强宣传。县发改委、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农水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要切实把“四个千万”专项资金奖励办法宣传解读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吃透政策实质,分行业、分领域针对性开展“点对点、面对面”宣讲活动,积极通过干部上门、在线解读等方式做好辅导申报,切实提高政策知晓率。县“四送一服”办要主动发挥牵头作用,全面梳理各类扶持政策,编制政策汇编,持续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三是及时兑现。各责任单位要始终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政策落实方向,进一步优化政策执行环境,加大部门间数据共享,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优化资金申办流程,推动政策及时、有效、高效落地,着力创优“四最”营商环境。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政策审核把关,确保各类惠企资金直达企业、推动发展。

2021年6月4日

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

资金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工业强县”战略,推动“双招双引”工作,加快园区跨越发展,扶持企业做优做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在本县注册、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和相关机构。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设备补助、认定奖补等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第二条  支持工业招商

1.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土地出让金除外,下同)工业投资项目,按协议约定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符合开发区机械电子、绿色食品主导产业发展定位且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按协议约定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工业招商,对所引进项目,按协议约定竣工投产达规后,奖励引进第三方机构10万元;达到省级开发区税收强度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入库税收200万元以上,对引进第三方机构或第一引荐人(非公职人员),按照项目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奖励。

4.对新引进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且达到省级开发区投资和税收强度的工业项目,具体支持政策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  支持技改升级

1.对列入县级技术改造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含信息管理系统)且当年新购置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当年竣工验收的节能环保项目,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对实施的“机器换人”项目,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当年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开展企业上云,年度上云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按照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支持“腾笼换鸟”

1.对收购闲置土地、厂房等进行工业项目建设,在投资约定期限内项目竣工投产的企业,按在收购过程中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给予60%奖补。

2.对并购与重组低效企业的,自投产运营后三年内,按企业的地方贡献新增部分给予60%奖补。

3.对租赁方式引进的企业,达到省级开发区税收强度要求的,年地方贡献50万元及以上,按照租赁费用(参照当地平均租赁水平)的50%给予租赁补助,最长给予3年补助;年地方贡献100万元以上,可给予租赁费用全额补助,最长给予3年补助。

第五条  支持扶优培强

1.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际经营的相关负责人奖励5万元;对新纳入统计抽样调查且按要求及时报送数据的规下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实际经营的相关负责人2万元。

2.实行企业倍增奖,对市级队、县级队企业,当年产值、地方贡献较上年实现1倍增长,奖励40万元;当年产值、地方贡献较上年实现2倍增长,奖励80万元。

3.支持小微企业多渠道融资,给予年销售收入500万-2000万元之间,增长20%以上且符合开发区发展定位的工业企业贷款贴息补助,按当年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企业实际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额度,给予50%的贴息;通过县国有政府性担保机构进行融资担保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可给予50%的担保费用补贴。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本县工业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企业展会,可给予参展企业(展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超过1万元补助(须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5.支持企业多种形式解决用工问题和科技创新,具体支持办法依据《黟县支持工业企业招工留人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黟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第六条 支持素质提升

1.当年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资格的企业和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或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2万元和2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省级节水型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2.5万元。对组织申报以上认定的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补助3万元、2万元、1万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3.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的奖励5万元;当年评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的奖励1万元;当年评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名人的奖励0.6万元。

4.对当年进行股改或上市挂牌的企业,按照市、县有关《激励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若干政策规定》进行奖补。对外贸促进、知识产权奖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等县级企业奖补按相关政策执行。

5.对规上工业企业“一套表”、云平台信息上报质量、统计档案、报表质量开展审查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综合信息员或统计人员(每户企业限1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补助,对规下样本点工业企业信息上报质量、统计档案、报表质量开展审查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综合信息员或统计人员(每户企业限1人)最高不超过600元补助。

第七条  县财政每年度从专项资金中单列工业企业培训、市场开拓补助和工业招商专项经费20万元,并在总额内据实拨付。

第八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单个企业或项目在县本级享受的各类优惠政策实行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且享受优惠奖励的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贡献总额原则。

第九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欠税等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取消年度奖励申报资格。对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追回奖励资金,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商务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县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报县新型工业化领导组审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黟县人民政府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办秘〔2018〕5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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