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聚焦“县级队”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两大主导产业,更好的发挥专项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推进我县新型工业化发展,我县在原《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市级政策的修订和近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及我县实际开展了制定工作。制定过程中,重点围绕制造强省政策、工业经济发展重点工作、明确程序责任等原则,进一步制定企业奖补条款。
二、制定工作开展情况
县科技商务经信局草拟了“奖励管理办法”初稿,并召开意见征求工作专题会议,形成征求意见稿,送县直各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征求意见,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送审稿)》,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
三、制定依据
《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资金引导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黟政秘〔2015〕22号)文件,该文件明确要求各产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本意见拟定具体的产业扶持政策。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
《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20〕17号)。
四、制定原则
本着强化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专项资金的引领作用和使用效率、紧紧围绕做大我县工业经济总量,提升工业经济质量目标的原则制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聚焦工作重点。针对原办法支持方向零散,补助资金分散的情况,根据省、市经信部门工作重点,送审稿中保留并新增了国家级、省级认定条款及市对县考核的相关认定条款,并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考虑企业设备投入是工业经济运行和工业技改投资的主要支撑,进一步聚焦工业运行和工业技改投资2个主要经济指标,申报条款设置和资金投入方向聚焦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投入,鼓励引导企业加大投资力度。
2、提高补助标准。送审稿中将原办法中按照设备投资额13%补助提高到按照设备投资额15%予以补助;将原办法中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加大支持力度。
五、主要内容
(一)调整条款
原条款 |
调整后条款 |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除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和第十一条外,其它条款适用对象均为在本县注册、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工业企业。 |
第一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在本县注册、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和相关机构。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设备补助、认定奖补等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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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新引进工业项目奖励 (一)新引进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土地出让金除外),建设期不超过18个月且正式投产的单个工业项目(以土地摘牌时间计算),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新购设备、新建标准厂房,下同)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引进国内外500强、央企、上市公司(主板)投资的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
第二条 支持工业招商 1.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土地出让金除外,下同)工业投资项目,按协议约定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 对新引进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且达到省级开发区投资和税收强度的工业项目,具体支持政策可“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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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新引进工业项目奖励 (二)鼓励产业链招商,做大做强我县特色产业。对我县机械电子、绿色食品两大主导产业,通过资本嫁接、上下游合作等方式,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关联企业的引荐企业,按引入企业实际设备投入的5‰给予奖励;对新进关联企业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第二条 支持工业招商 2. 符合开发区机械电子、绿色食品主导产业发展定位且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按协议约定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工业招商,对所引进项目,按协议约定竣工投产达规后,奖励引进第三方机构10万元;达到省级开发区税收强度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入库税收200万元以上,对引进第三方机构或第一引荐人(非公职人员),按照项目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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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支持骨干企业发展 (一)对年纳税50万元以上且近三个年度税收平均增幅不低于10%的企业,通过县国有政府性担保机构进行融资担保的,给予当年担保费50%贴费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当年最高贴息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各级财政贴息补助项目除外)。 |
第五条 支持扶优培强 3.支持小微企业多渠道融资,给予年销售收入500万-2000万元之间,增长20%以上且符合开发区发展定位的工业企业贷款贴息补助,按当年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企业实际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额度,给予50%的贴息;通过县国有政府性担保机构进行融资担保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可给予50%的担保费用补贴。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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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支持骨干企业发展 (二)近三年累计实现税收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对当年购置总额在50万元以上专用新设备(含信息管理系统)给予补贴,其中: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设备、节能设备按购置金额的13%予以补助;研发、环保、安全生产设备按购置金额的18%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第三条 支持技改升级 1. 对列入县级技术改造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含信息管理系统)且当年新购置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当年竣工验收的节能环保项目,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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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鼓励发展上台阶 (二)首次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奖励企业法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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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支持扶优培强 1.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际经营的相关负责人奖励5万元;对新纳入统计抽样调查且按要求及时报送数据的规下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实际经营的相关负责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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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鼓励发展上台阶 (五)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创新管理、专精特新、两化融合标准认证、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或5万元。 第十条 推进两化融合发展奖励。当年通过国家、省级两化融合标准认证企业,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评定的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评定为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每件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对企业当年投入使用的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上,按实际购买软件、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企业上云资费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第三条 支持技改升级 3. 对当年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开展企业上云,年度上云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按照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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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鼓励发展上台阶 (五)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创新管理、专精特新、两化融合标准认证、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或5万元。 |
第五条 支持扶优培强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省级节水型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2.5万元。对组织申报以上认定的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补助3万元、2万元、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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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鼓励闲置低效厂房“腾笼换鸟”(本条适用于开发区内企业及机械电子、绿色食品产业)。 (一)对收购闲置土地、厂房等进行工业项目建设,在投资协议约定期限内项目竣工投产的企业,在收购过程中缴纳的各项费用,由县财政给予实际缴纳方50%的奖补,投资亿元以上项目可提高奖补比例。 (三)对租赁方式引进的企业,年纳税超过30万元,且税收达到300元/㎡,按照租赁费用(参照当地平均租赁水平)的50%给予租赁补助,最长给予三年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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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支持“腾笼换鸟” 1. 对收购闲置土地、厂房等进行工业项目建设,在投资约定期限内项目竣工投产的企业,按在收购过程中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给予60%奖补。 3. 对租赁方式引进的企业,达到省级开发区税收强度要求的,年地方贡献50万元及以上,按照租赁费用(参照当地平均租赁水平)的50%给予租赁补助,最长给予3年补助;年地方贡献100万元以上,可给予租赁费用全额补助,最长给予3年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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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与发展补助。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人员奖励5万元;当年评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人员奖励1万元;当年评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名人奖励0.6万元。 |
第五条 支持扶优培强 7.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人员奖励5万元;当年评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人员奖励1万元;当年评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名人奖励0.6万元。 |
(二)删除条款
1、第五条 支持骨干企业发展(三)县级队企业引进基金,且将全部基金用于县内项目,按基金到位资金的1%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第六条 鼓励发展上台阶
(一)税收上台阶奖励。企业亩均税收贡献5万元/年以上,年度税收首次达到50万元且当年增幅达30%以上的,县财政奖励5万元;年度税收首次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企业,以上年度纳税额为基数实增50万元-100万元(以内)、100万元-300万元(以内)、300万元及以上为台阶,分别按照税收实增收额的10%、12.5%、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5万元;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卓越绩效奖、工业精品、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省级新产品企业奖励3万元。
(四)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字号团体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和市县级团体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5万元、5万元、2万元、2万元奖励,排在上述标准起草单位第二位、第三位、第四位的分别按80%、50%、30%给予奖励,参与制定上述前三类标准的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个企业主导制定同类几个标准,或同一个标准起草单位中含有两个及以上本县企业的,只能作为一个申报单元、按最高奖励标准享受一次。
3、第九条 鼓励企业“电商换市”。支持企业创新营销模式,拓展营销渠道,利用电子商务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企业旗舰店或电商专卖店年网上销售收入达100万元以上,按电子商务销售额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新增条款
1、第三条 支持技改升级;2. 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对实施的“机器换人”项目,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第五条 支持扶优培强;2.实行企业倍增奖,对市级队、县级队企业,当年产值、地方贡献较上年实现1倍增长,奖励40万元;当年产值、地方贡献较上年实现2倍增长,奖励80万元。3.支持小微企业多渠道融资,给予年销售收入500万-2000万元之间,增长20%以上且符合开发区发展定位的工业企业贷款贴息补助,按当年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企业实际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额度,给予50%的贴息;通过县国有政府性担保机构进行融资担保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可给予50%的担保费用补贴。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4.对本县工业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各类企业展会,可分别给予参展企业1万元、0.6万元补助。 5.支持企业多种形式解决用工问题,具体另行制定《奖励办法》。5.支持企业多种形式解决用工问题和科技创新,具体支持办法依据《黟县支持工业企业招工留人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黟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3、第六条 支持素质提升;5.对规上工业企业“一套表”、云平台信息上报质量、统计档案、报表质量开展审查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综合信息员或统计人员(每户企业限1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补助,对规下样本点工业企业信息上报质量、统计档案、报表质量开展审查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综合信息员或统计人员(每户企业限1人)最高不超过600元补助。
六、政策咨询电话
如对政策有不清楚之处,可向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工业经济运行股具体咨询,联系人:李忠民,咨询电话:0559-5522176(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