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056/202207-00042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汇编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企业,其他,DOC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黟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07-0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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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汇编】黟县暖心惠企若干政策汇编

作者:黟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2-07-07 09:37 信息来源:黟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目录

1.黟县实施暖心惠企实现良好开局若干政策(政办〔20223号)

2.黟县“五黑”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版)(政办〔20226号)

3.黟县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工作方案(2022版)(政办秘〔20229号)

4.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政办〔20229号)

5.黟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政办〔202210号)

6.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政办〔202211号)




黟县实施暖心惠企实现良好开局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稳企增效工作,奋力实现首季“开门红”,制定如下政策。

一、缓解企业融资难题。2022年一季度,中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政银担”等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或制造业企业新增有效订单经确认后新增300万以上贷款,且贷款期限满1年(含1年)的,由市场主体注册地财政给予贷款主体1年的1.5%贴息补助,并给予贷款银行1年的1%放贷补贴;对于担保费率低于1%(含1%)的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政策性担保公司注册地财政给予担保公司1年的1%担保费补贴。以上奖励标准贷款计算基数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科技商务经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联系电话:0559-55220570559-5522176

创新推出县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信用产品,拓宽信用类担保覆盖面,重点支持绿色食品加工、机械电子、电商等产业,具体细则另行研究。(责任单位:县诚信融资担保公司;联系电话:0559-5222267

二、支持工业企业招工。各乡镇组织推荐人员、企业员工介绍用工在我县规上工业企业就业的,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按1000元每人次给予推荐用工乡镇和企业一次性奖励;对稳定工作1年的再给予每人次1000元奖励。各乡镇与企业引荐人不重复,企业引荐人统计由县经开区管会负责,县人社局复核。

对各类院校或劳务公司单次组织20人以上学生到我县工业企业实习3个月以上的,给予院校或劳务公司每人次500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59-5528135

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2022年一季度,对县内中小微企业招用人员初次在黟就业或新招用返乡人员(有黟县外企业工作经历且2021年未在黟县企业就业),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由县财政统筹资金按8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新增就业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59-5528135

四、鼓励企业增产投入。2022年一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5%且净增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4万元;对全年产值累计增长15%且净增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再奖励4万元。对新使用园区天然气或集中供热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信局;联系电话:0559-5522176

五、支持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含)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量每100万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一季度新入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入省平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电话:0559-5551131

六、鼓励建筑企业尽快开工复产。20223月底前计划开工的重点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绿色建筑方案审查等实行告知承诺制,容缺办理。对2022228日(含)前建筑工地用工量达到节前正常水平且正常施工在建项目的施工单位,优先考虑其“标化工地”的评优评先。以上企业或者一季度在库建筑业产值或建筑业产值增幅排名前5位县内建筑业企业,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建议市住建局给予信用加分(不重复加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联系电话:0559-5522166

七、支持社会化企业服务。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帮助企业了解政策,为企业开展的项目咨询、财务统计等服务,根据服务机构工作开展实效给予奖补,具体奖补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县经开区管委会、县科技商务经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联系电话:0559-55245830559-5522176

八、全力做好为企服务。加快涉企财政资金拨付,2021年度涉企资金,特别是“四个千万”产业奖补政策原则上3月底前完成兑现;2022年一季度符合条件的,原则上4月底完成兑现。开展“新春访万企 助力解难题”活动,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及时解决企业诉求。(责任单位:县四送一服办;联系电话:0559-5552593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责任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申报办法并负责政策解释落实。本政策内容与上级政策制定的其他政策如有重复,对于同一事项或类别的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本政策涉及奖补资金已明确由上级财政承担的外,差额部分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

黟县“五黑”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版)


为落实科技强农机械强农促进农民增收工作,更好地推动黟县“五黑”等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在《黟县“五黑”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版)基础上,进行了政策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扶持范围

(一)扶持的产业:“五黑”产业、茶叶、粮油、蔬菜、中草药、竹笋、蚕桑、臭鳜鱼等特色产业。

(二)扶持的主体:在本县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或社会组织。

二、资金安排

1.2022年安排“五黑”农业特色产业扶持政策专项资金1000万元。实行计划申报备案、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政策中所涉及的补助标准均为上限,奖励资金总额不足时,补助标准同步下调。

2.同类财政资金补助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三、产业基地

(一)茶叶基地

支持茶园全域绿色防控。对符合绿色防控要求的,补贴黄板费用的35%,黄板回收按市县1:1配套补助。按照绿色防控面积,安排每亩5元的工作经费。

(二)黑粮基地

实行计划种植。通过龙头企业订单计划生产,种植规模达50亩以上的,黑米每亩补助300元;黑玉米(种植密度达3000穴/亩以上)每亩补助400元。当年轮作的按单季面积计算,不包括复种面积。

支持玉米秸秆回收利用。对当年饲养黄牛等与玉米加工企业、基地签订秸秆、包衣、玉米头尾全部回收协议的经营主体,年饲养黄牛达50头、100头、150头、200头以上的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

(三)香榧基地

1.基地造林:支持香榧规模种植,当年香榧基地造林连片面积1亩以上,在享受现有常规造林补助政策的同时,对采用5年生以上香榧嫁接大苗或营养钵嫁接苗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给予1000元/亩补助;采用2-4年生嫁接苗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给予600元/亩补助;采用2-3年实生苗造林的,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给予300元/亩补助;采用香榧实生苗造林并完成嫁接(每株成活接穗3枝以上)的给予200元/亩补贴。巩固已建香榧基地,对2015年以来造林面积在15亩以上的连片基地,且抚育质量符合林业部门验收标准(保存率85%以上)的给予150元/亩的抚育补助。 

2.零星造林:对当年采用5年生以上的香榧嫁接大苗或营养钵嫁接苗,在家前屋后、菜园地、茶园地等零星空地上种植香榧,并通过当地林业部门预订苗木的,按照成活株数每株补助25元;采用2-3年实生苗造林,没有列入常规造林补助的,按照成活株数每株补助5元。

(四)黑鸡黑猪养殖基地

对当年饲养黄山黑鸡0.25万羽、0.5万羽、1万羽、1.5万羽、2万羽以上的养殖主体,给予对应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补助。

对当年饲养黟县黑猪(含皖南花猪)300头、500头、1000头、1500头、2000头以上,有相应的粪污处置设施,一年内没有环保等投诉事件发生(农业部门和环保部门认定)的养猪主体,给予对应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补助。

(五)蔬菜基地

重点扶持生产供应本县市场蔬菜基地。对设施栽培蔬菜30亩以上,做到满园生产、复种2茬以上,所产蔬菜80%供应本县市场的,每亩补助600元。

(六)中草药基地

当年新发展中草药(指青梅、黄精、菊花三类)种植,面积连片达10亩以上,密度达到标准以上(青梅40株/亩,黄精3000穴/亩,早菊花3000株/亩,迟菊花2000株/亩),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分别补助:青梅200元/亩,黄精500元/亩,菊花200元/亩。林下种植或套种以上品种(不超过2种)中药材的,按标准种植密度折算成补助面积。黄精在次年8月底前完成验收。

(七)蚕桑基地

支持村级运营公司与龙头企业合作,发展订单农业,共同打造蚕桑示范基地。对示范区内蚕桑养殖户按完成订单的实际数额,给予每张蚕种100元补助。

支持小蚕共育。对饲养前与农户签订合作协议,明确风险承担责任,并到县农水局备案,具有专用的消毒、贮桑、饲养设施以及可靠桑叶来源与技术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小蚕共育饲养在单次50盒以上的,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水局、县财政局共同验收合格后,给予100元/盒补助。

四、产业精深加工

(一)支持“五黑”产品开发

支持“五黑”等特色产品研发,“五黑”等特色产业农产品最少经过两次加工开发出的产品,并取得生产许可证,当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产品开发一次性补助3万元;当年销售额超过100万的,给予产品开发一次性补助5万元,并给予销售总额1%的叠加补助,叠加部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加工线建设及设备购置等

1.支持五黑冷链中心配套设施建设和统一运营服务。对因生产需要新建的容量达2000立方米以上的保鲜冷链设施的,给予总投资30%的补助(土地投入不计入投资总额)。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对在五黑冷链中心采购保鲜冷藏服务的主体,给予当年冷藏费用30%补助。

2.对当年新建的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生产线达1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金额的30%补助,每类生产线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对当年新购置黑鸡、黑猪、臭鳜鱼产品加工设施设备(含贮存等)、养殖自动化设施设备、污染整治设施设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含厂房建设和设备购置)、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等达1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发票的30%予以补助,每家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4.对当年新购置的鲜食玉米收割机、鲜食玉米播种施肥覆膜一体机、土壤深翻作业的五铧犁和开沟器、鲜食玉米育苗移栽机、带传动装置轮式拖拉机、自走履带式旋耕机、配置侧深施肥机的水稻插秧机和直播机、自走履带式秸秆打捆机等农业机械;独立购买并与其他动力机械配套使用的秸秆打捆机、秸秆粉碎机、侧深施肥机、农业无人植保飞机、育秧硬盘等机械和配套设备,且流转土地200亩以上的粮油经营主体,按购机发票的20%予以补助。对当年新购置的单轨山地运输设备、割灌机、植保无人机(用于授粉和喷药)、高压雾化机等机械设备,且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购机发票的20%予以补助。对当年新购置竹笋电烘或颗粒式加工设备的经营主体,按购机发票的20%予以补助。

5.对2021年以来新建的“五黑”特色产业配套设施农业智能温控育苗大棚由企业先建后补,验收合格后按购置发票金额的30%补助,自动化、智能化育苗工厂生产线或设备,按购置发票金额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品牌创建

(一)支持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1.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4万元。对通过省级龙头企业监测的企业奖励1万元。

2.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县级示范合作社,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支持创建品牌

1.对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认证、获批国家农业遗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当年获得农业产业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非遗传承基地、中华老字号)、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或非遗传承基地、老字号),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3.安排支持黟县县域地方公共品牌茶叶“三茶融合”发展资金50万元。由县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报县政府审核后实施。

4.生猪养殖企业当年获省、市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授牌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黑鸡黑猪等特种养殖种质资源当年获部、省级保种场或省级保护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5.对当年获得国家和省级规模化标准化示范基地或养殖场(区)等称号的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当年获得皖南花猪或黟县黑猪省级《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并建立完整的种群系谱和保种档案,给予8万元补助。

(三)支持三品一标认证

1.当年获得有机(含转换)认证和绿色认证的(有资质认证机构),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2.县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定期开展茶叶、蔬菜等重要农产品农残检测及监管,费用据实核报。

(四)支持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对使用“黟品五黑”农产品5G追溯平台并正常使用的主体,补助0.5—1万元,由农业部门制定具体方案。

(五)支持“五黑”品质检测

1.鼓励主体开展“五黑”特色产品营养品质及富硒富锌含量检测,凭(有官方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费用在限额内实报实销,每大类品种补助不超过4万元。

2.鼓励龙头企业实施富硒富锌品牌战略,组织实施富硒富锌“五黑”产品研究、开发、营销,由龙头企业制定方案会商有关部门认可后报县政府审核再组织实施。

(六)支持“黟品五黑”区域公共品牌打造

1.开展“黟品五黑”区域公共品牌商标申请、标准制定、品牌宣传、营销推广、5G质量追溯平台建设等工作,相关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审批,据实核报。

2.举办中国黑色食品产业发展黟县峰会(或博览会)、“五黑”宴创新大赛等系列重大活动,组织者制定具体活动方案报县政府审批,据实核报。

3.推广“黟品五黑”公共品牌使用。经县“五黑”协会授权批准使用“黟品五黑”公共品牌商标,品牌产品年销售额度达5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按当年品牌产品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未把控生产质量要求,造成品牌负面影响的经营主体,两年内停止各类财政资金申报资格。

4.鼓励发展“黟品五黑”订单农业。对经审核准予使用黟品五黑商标的主体,其与县内经营主体在种、养、加前签订订单,订单累计金额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对应给予2%3%4%的补助。要求订单有效实现销售,在同一产品类别种、养、加各环节不能重复签订订单。

5.支持“黟品五黑”天猫旗舰店、京东旗舰店、拼多多等旗舰店运营。安排每个平台入驻直接费用控制在20万元以内(限额内实报实销)。

六、营销推广

(一)设立专卖店及专柜

鼓励“五黑”等特色产业经营主体在本县以外地区设专卖店、专柜销售“五黑”产品及县内优质农产品。开设黑鸡黑猪等禽畜产品专卖店、专柜和五黑餐饮体验店的,黄山黑鸡年销售额分别达到100万元和50万元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补助。皖南花猪或黟县黑猪销售额达到5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当年制作黑鸡黑猪产品展示、标牌制作、广告投放等,按总投入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当年开设其他产品专卖店、专柜的,年销售额分别达到100万元和50万元以上的,在限额内据实报销开办费用(商超<进场费>、租金,标牌制作、广告投放等),销售专卖店补助不超过3万元,专柜补助不超过1万元。

(二)发展电子商务

对组织“五黑”等特色产品在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1号店、微商城等电商网络平台进行品牌销售,且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在微商城年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2%给予奖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销售额的1%给予奖补。每个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参加展示、展销活动

鼓励“五黑”等特色产业经营主体参加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的“五黑”产品展示、展销系列推介活动,在限额内补助交通运输费(城市间及市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每次每个经营主体补助标准不超过1万元。

(四)开展“五黑”等特色产品进景区、进民宿(酒店)、上餐桌活动

1.支持在各大景区开设“黟品五黑直营店”(须报县政府审核批准)。按年销售额予以补助,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3%补助;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销售额的2%给予奖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销售额的1%给予奖补。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

2.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在农贸市场、规上集贸市场开设“黟品五黑”产品专柜;鼓励行业协会主动协调沟通相关经营主体,集中设立五黑食材徽菜相关的“黟品五黑”旗舰店(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形成美食集成试点示范街区,集中开展特色“五黑”食材及相关徽菜预制菜宣传、推广、营销,为“五黑”食材徽菜形成品牌规模化,走出黟县面对全国连锁发展奠定基础。对设立“黟品五黑”专柜的,每个补助0.4万元,通过行业协会协调沟通达成集中设立旗舰店的,将装修方案及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批,按核准装修费用的30%予以补助,每个不超过8万元。

3.鼓励“五黑”宴菜品、半成品生产及研发。对当年新投资的菜品、半成品加工生产线,按购置发票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开发的“五黑”宴菜品及半成品,通过对外配送实现销售的,按销售额度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继续鼓励“五黑”等特色产品食材进餐桌入民宿(酒店)试点。对上年度已经试点的餐饮民宿经营主体综合评审,不合格的予以淘汰。在保持10家试点经营主体运行基础上,对新补充的餐饮民宿经营主体(优先安排限上餐饮单位及限下抽样调查餐饮单位),统一制作电子宣传屏对外展示。每个试点经营主体给予标牌制作、宣传营销费用补助0.5万元。以试点经营主体为主,重点推进黑猪、黑鸡、黑玉米、黑米制品等四类为重点的“五黑”食材徽菜开发。本年度在本县范围采购黑猪肉的,按采购金额的20%给予补助。采购黑鸡的,按采购金额的15%补助,采购黑玉米、黑米制品的,按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餐饮协会制定试点具体实施方案报批后实施。

(五)开发营销以“五黑”为主题的休闲农业精品线路

鼓励旅游公司、旅行社(具有相关资质)、“五黑”经营主体等开发黟县“五黑”休闲农业体验精品线路(不少于4个“五黑”体验参观点,由农业部门提出线路名单)。对年组织县外人员旅游体验“五黑”精品线路达2000人次以上的组织主体给予补助2万元。超过5000人次的,按每人次5元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七、技术支撑与科技创新

(一)品种选优

1.开展种业振兴行动,组织实施农作物新品种试验。安排黑、绿、香水稻20个以上新品种展示示范,给予5万元补助;安排黑玉米新品种及配套技术试验一处,给予3万元补助。县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试验方案制定、指导及审核,由具有品种试验示范技术力量和经验的经营主体申报并实施。

2.科技创新推广。加快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结合水稻生产实际,重点推广水稻精量播种机械化移栽技术,安排技术推广示范项目1个,示范面积500亩,补助标准200元/亩。县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试验方案制定、指导及审核,由具有新技术新装备试验示范技术力量和经验的经营主体申报并实施。

3.支持选育推广黟县本地优质香榧品种,建设优质育苗基地,对当年新建本地优质香榧嫁接苗2亩以上、亩产达到1500株以上的育苗基地,经林业、财政部门检查验收后,每亩补助5000元;村集体参与建设的,每亩补助6000元。

4.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选育黟县本地优良茶树品种(黟县群体种中单株选育),建设黟县本地优良品种母本园和育苗基地。对当年新建母本园和育苗基地,每亩补助2000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以上良种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

5.黄山黑鸡保种企业按照和省农业农村厅、市政府签订的保种协议要求,建立完整的年度保种档案,年孵化销售雏鸡20万羽以上,对选育后并正常生产的笼养母鸡按20元/羽,公鸡按50元/羽进行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8万元。

对年饲养10头以上,用于生产黟县黑猪的种母猪给予200元/头补助(含国家良种补贴),种公猪给予2000元/头补助。

(二)有机肥替代化肥

鼓励规模生产基地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当年使用符合NY/T525-2021有机肥标准的商品有机肥(有机质含量30%以上,其中蔬菜、茶叶、中药材、粮油要求有机肥原料为种植业废弃物、加工业废弃物、天然原料)用于本基地生产,按不高于购货发票的15%补助(购货须通过黟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三)科技创新与推广

1.制定标准补助。对制定产品生产标准当年获得国家颁布(国标)给予10万元补助,获省级颁布(地标)给予5万元补助,获市级颁布(地标)给予2万元补助。

2.科研补助。对经营主体与科研单位合作,当年获省科技进步奖、农业部丰收奖等省部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7万元、6万元、5万元补助。

3.产学研活动补助。对省农科院“五黑”团队及县政府聘请的“五黑”特聘专家在我县开展学术研讨会、调研考察指导等,给予组织主体相关费用补助,相关要求按照《黟县党政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五黑”团队每年专项经费全额拨款。对招才引智、县政府与科研院校开展校地合作的,实行一事一议。

4.农机研发补助。为保障粮油安全,落实机械强农,鼓励粮油生产经营主体与科研院校合作,针对山区粮油产业发展特点,研发适用农机装备。以项目方式申报,由企业提出具体方案报县政府审核通过后实施。研制成功后,提供研制样机、第三方检测报告、申请发明专利等材料,经验收后,按研制费用的50%予以补助。 

八、金融保险

1.鼓励经营主体参加县特色农业保险。分别按以下标准予以财政奖补:“五黑”产品规模经营主体按自缴保费的50%给予补助,其他产业规模经营主体(其中茶叶产业是连片3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自缴保费的30%给予补助。村集体直接经营的按自缴保费全额给予补助。

2.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五黑”等特色产业发展。对“五黑”特色产业的经营主体,本年单笔贷款50万元以上,投入“五黑”特色产业的银行贷款,以年化银行贷款金额的2%给予贴息,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其他特色产业经营主体,本年主营业务营销收入2000万元以上,年增长率达8%以上(或不低于全县平均增长率),单笔100万元以上的贷款,以年化银行贷款金额的2%给予贴息,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均不高于当年主营生产经营成本加上新增固定资产之和。

九、撂荒耕地复垦

扶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撂荒耕地复垦,发展粮食生产,实现规模经营。对当年完成撂荒耕地复垦,流转手续完整,流转期限达5年以上,相对连片50亩(含50亩)以上,并完成粮食作物种植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补助。撂荒地认定标准、报账程序及补助标准等由县农水局、财政局制订具体方案后实施。

十、附则

1.各实施主体须于当年5月底前向所在乡镇政府提交项目申报备案表,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备案(农业保险由县级农业保险部门统一备案),年终兑现已申报备案的项目,未申报备案的项目不享受该政策,对当年招商引资新成立的企业,项目申报备案不受此限制。次年元月底前必须完成项目奖励申请材料提交。逾期均不予受理(表格附后)。涉及标准条款认定的,由县农水局会同财政局等相关单位验收确定。

2.本办法涉及需实施主体制定工作方案或活动方案的,制定项目绩效目标,会商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县政府审批。

3.本办法所涉及的补助内容属于物资、设备采购补助的,须通过黟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完成,因紧急事件急需采购物资设备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方可自行采购。实施地区必须在县内各产业规划区内。

4.各产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组织管理职责,做好所属产业项目的申报备案、验收及资金兑现等工作,确保扶持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各乡镇、村要履行好项目属地监管职责,把好项目实施关口,确保项目真实有效;实施主体对经营活动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套取、骗取、冒领及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等违法违规行为,收回扶持资金,予以问责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补助资金需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后发放。

5.各新型经营主体必须建立规范的种植、养殖管理台账及档案(企业要求财务规范),登录直报系统。养殖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必须确保使用集中配送农药或生物农药、有机或配方肥等投入品,禁止使用高毒农药,减少化肥使用量,并建立投入品购置、使用台账,形成档案作为验收备查依据。单个主体申报奖励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要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对违规使用财政项目资金、违规使用投入品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新型经营主体不得享受补助。政策中涉及交易的经济行为必须真实,交易双方主体原则上不得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由主管部门认定。

7.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县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黟县“五黑”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备案表

      2. 黟县“五黑”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表

      3. 黟县“五黑”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兑现申报表



黟县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工作方案(2022版)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黟县电力接入营商环境,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黄政办秘〔202214 号)、《黄山市“获得电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版)》(黄发改环资〔20229号)及《黟县“获得电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版)》(黟发改电保〔2022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对标国内营商环境先进城市,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通过进一步压减办电时间、压缩环节资料、降低办电成本、强化政企协同,切实提高电力接入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进全县电力接入环境持续优化。

二、实施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黟县范围内申请新装、增容等电力业扩服务的所有电压等级用户电力接入工程。

三、工作目标

(一)对低压用户。电力接入工程办理环节压缩为“用电申请、装表接电”2 个;不涉及电力接入工程的,全过程办理时间平均不超过 3 个工作日,涉及电力接入工程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全过程办理时间平均不超过 8 个工作日。

(二)对10kV普通用户。取消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办理环节压缩为“用电申请、供电方案答复、外部工程实施、竣工检验与装表接电”4 个环节;电力接入工程 300 米以内实行备案制,2 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破路、破绿、占路保护恢复方案和承诺即可先行施工,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其他10kV普通用户实行限时并联审批,办理时间不超过 22个工作日(不含工程建设时间),其中行政审批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对其他10kV用户和35kV及以上用户。办理环节为“用电申请、供电方案答复、设计审查、外部工程实施、中间检查、竣工检验与装表接电”6 个环节。对需行政审批的其他10kV用户实行并联限时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将35kV及以上电力接入工程清单内事项纳入并联审批范围,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

(四)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在规定时限基础上进一步合理压减办电时间,鼓励对涉及电力接入工程的低压小微用户,将业务全过程办理平均时间压低至6个工作日以内;鼓励对10kV普通用户,将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低至15个工作日以内(不含工程建设时间),其中行政审批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四、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用电申请

用户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提出用电申请,低压用户只需在用电申请环节提供用电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用电地址物权证件,高压用户还需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供电公司 1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受理申请。推行窗口办电“一证受理”,用户凭用电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启动办电程序,其他资料在后续办电环节收集。依托“皖事通办”平台,开展政企协同办电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动省、市、县跨层级纵向联通,加强与供电企业办电渠道的横向联通,推广居民用户“刷脸办电”,企业用户“一证办电”。(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数据资源局,国网黟县供电公司)

(二)供电方案答复

对高压用户,由客户经理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1+N”服务团队,提供从技术咨询到装表接电的全过程服务,对低压用户,由客户经理提供网格化、片区化、一站式服务。深化移动作业终端应用,推进勘察设计一体化,实现电网资源数据与用户需求互联互通,供电方案智能辅助编制,压减现场勘查时间。同时对其他10kV用户和35kV及以上用户的设计审查环节,由供电企业统一进行会审,尽量削减审查时间。(责任单位:国网黟县供电公司)

(三)行政审批

依托“皖事通办”平台建立完善电力接入工程全流程网办平台,按照最新审批政策动态优化平台功能,推动平台应用扩大,供电企业或用户可通过平台提交审批申请,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并联办理,统一出具办理结果,并自动反馈供电企业,审批流程公开透明,用户可在线查询。(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国网黟县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

1.告知承诺

1)适用范围

黟县范围内低压接入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涉及城市主干道、快速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量较大的农村公路,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等情况除外)

2)工作流程

①告知。电力工程建设单位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提出低压接入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时,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应同时提供“电力接入工程告知承诺书”(线上渠道在申请界面提供告知承诺书电子版下载),并向申请人告知承诺书所列相应约束性条款。

②承诺。申请人收到“电力接入工程告知承诺书”后对相关条款认可,愿意作出承诺的,在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承诺书条款作出确认和承诺,提交政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或于线上系统渠道受理环节提交后即可进行电力接入工程施工。系统流程同步流转,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

2.备案

1)适用范围

黟县范围内300米以内10kV普通用户电力接入工程。(涉及城市主干道、快速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量较大的农村公路,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等情况除外)

2)工作流程

①受理备案。电力工程建设单位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申请电力接入备案。线上受理,电力工程建设单位通过政务服务网、皖事通APP申请电力接入备案,在线提交备案材料。线下受理,将电力接入工程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行线下“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受理后0.5个工作日内转至相关部门。

②同步备案。各有关部门应在接受到客户备案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审批事项的备案,并将备案结果线上反馈。

③办结备案。县住建局收到各相关部门反馈的备案结果后,于0.5个工作日内统一出具备案办理结果并办结送达。

3.并联审批

1)适用范围

黟县范围内300米以上的10kV普通用户及其他10kV用户电力接入工程实行限时办理35kV及以上用户尽量进一步压缩35kV及以上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时间。

2)工作流程

①受理审批。电力工程建设单位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申请电力接入审批业务。线上受理,电力工程建设单位通过政务服务网、皖事通 APP 申请电力接入并联审批,在线提交备案材料。线下受理,电力接入工程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行线下“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受理后申请0.5个工作日内转至相关部门。

②联合踏勘。接到电力接入审批申请后,县住建局在4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涉及部门完成现场联合勘察,并将勘察结果线上填报。

③办结审批。县住建局收到各相关部门反馈的并联审批结果后,于0.5个工作日内统一出具办理结果并办结送达。

(四)外部工程实施

建设单位要强化内部管控,严格实行业务办理限时制,加强物资供应保障,推行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契约制,要建立健全与延伸电网投资界面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加强电网配套工程建设管理,保障用户快速接电。同时鼓励采取各种方式优化精简其他10kV用户和35kV及以上用户的中间检查环节。(责任单位:国网黟县供电公司,建设单位)

(五)竣工检验与装表接电

对于低压用户的外线接入工程,供电公司应在完成电力接入工程告知承诺事项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外线工程设计、施工,并同步装表接电。对于高压用户的外线接入工程,竣工检验环节需提供工程竣工报告(含竣工图纸),供电企业在 6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用户电气装置施工质量及其生产准备的全面检查及装表接电。(责任单位:国网黟县供电公司,建设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深刻认识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国网黟县供电公司等单位要密切配合,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及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二)完善配套政策。国网黟县供电公司和各审批单位针对优化后的行政审批流程和工作环节,应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更新完善相应的办事指南。

(三)完善联审平台。在现有电力接入并联审批系统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电力外线工程并联审批流程,拓展并联审批办理事项范围,推动实现县跨层级的纵向联通。

(四)强化信用支撑。推动建立覆盖用户、供电公司、相关单位等各类主体和工程设计、施工、审批、验收等重点环节的信用监管体系。对电力报装接入过程中发现的承诺不兑现、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推拖不办等行为的,记入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并纳入黟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六、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方案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低压小微企业用户用电报装工作流程图

      2.10kV 普通用户用电报装工作流程图

      3.黟县电力接入工程告知承诺书

      4.黟县电力接入工程并联审批(备案)申请表

      5.黟县电力接入工程并联审批(备案)办结通知书



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2 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工业强县”战略,推动“双招双引”工作,加快园区跨越发展,扶持企业做优做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在本县注册、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相关机构和个人。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设备补助、认定奖补等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第二条 支持工业招商
1.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达规后,按照购买设备投资额 15%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对新引进租赁开发区厂房,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达规后,按照购置设备投资额 15%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工业招商,对所引进工业项目,按协议约定竣工投产达规后,奖励引进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10 万元。达到省级开发区税收强度且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以上,年入库税收 200 万元以上,对引进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按照项目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 70 元/平方米奖励。
4.对新引进年入库税收 500 万元以上,且达到省级开发区投资和税收强度的工业项目,具体支持政策经政府常务会研定“一事一议”。
第三条 支持技改升级
1.对列入县级技术改造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含信息管理系统)且当年新购置设备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当年竣工验收的节能环保项目,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 15%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对列入县级“机器换人”项目库的“机器换人”项目,当年新购置设备投资额在 50 万元以上,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 15%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3.对当年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开展企业上云,年度上云费用达到 1 万元以上,按照 30%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四条  支持“腾笼换鸟”
1.对收购闲置低效土地、厂房等进行工业项目建设,在投资约定期限内项目竣工投产的企业,在收购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各项费用中地方所得部分按实际缴纳方 60%补助。
2.对租赁园区厂房的企业,达到省级开发区税收强度要求的,年地方贡献 50 万元及以上,按照租赁费用(参照当地平均租赁水平)的 50%给予租赁补助,最长给予 3 年补助;年地方贡献 100万元以上,可给予租赁费用全额补助,最长给予 3 年补助。
第五条 支持扶优培强
1.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际经营的相关负责人奖励 10 万元;对新纳入统计抽样调查且按要求及时报送数据的规下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实际经营的相关负责人 2 万元。
2.对年度工业产值首次达到 1 亿元、2 亿元、3 亿元且当年增幅 15%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对上年度工业产值 4000 万元以上,当年产值增幅 25%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
3.为落实加大稳企增效力度、实施暖心惠企实现良好开局以及加大企业纾困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等措施,贷款贴息贴费按照市县相关意见执行。
4.对本县工业企业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企业展会,可给予参展企业(展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超过 1 万元补助(须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5.支持企业多种形式解决用工问题和科技创新,具体支持办法依据《黟县支持工业企业招工留人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黟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第六条 支持素质提升
1.当年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资格的企业和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或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 6 万元、3 万元、2 万元和 2 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省级节水型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2.5 万元。
3.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的奖励 10 万元;当年评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的奖励 2 万元;当年评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名人的奖励 1 万元。
4.对当年进行股改或上市挂牌的企业,按照市、县有关《激励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若干政策规定》进行奖补。对外贸促进、知识产权奖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等县级企业奖补按相关政策执行。
5.对亩均效益评价为 A 档的企业奖补资金上浮 10%,亩均效益评价为 B 档的企业奖补资金按 100%兑现,亩均效益评价为 C 档的企业奖补资金按 90%兑现,亩均效益评价为 D 档的企业不予奖补。
6.对规上工业企业“一套表”、云平台信息上报质量、统计档案、报表质量开展审查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综合信息员或统计人员(每户企业限 1 人)最高不超过 3000 元补助,对规下样本点工业企业信息上报质量、统计档案、报表质量开展审查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综合信息员或统计人员(每户企业限 1 人)最高不超过 800 元补助。
第七条 支持服务企业能力提升
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采取“一对一”方式,对企业开展政策宣传,帮助企业了解政策,梳理谋划项目,根据服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每服务 1 户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贸进出口企业给予 400 元补助。县财政每年度从专项资金中单列工业企业培训及市场开拓补助专项经费 20 万元,由工业主管部门用于开展工业企业培训、组织参会参展和考察交流、开展工业招商引资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八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单个企业或项目在县本级享受的各类优惠政策实行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且享受优惠奖励的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贡献总额原则。
第九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欠税等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取消年度奖励申报资格。对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追回奖补资金,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商务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县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报县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审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黟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依据《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2019号)、《关于加大助企纾困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政策措施》(黄政办〔202218号)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县域内纳入县级以上管理的服务业企业和项目。

第二条 设立黟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事后补助方式,支持服务业重点产业、重要平台、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和服务业统计工作。

第三条 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规模和转型发展

1.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达限纳统企业,当年营收增速15%30%的,奖励2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15%30%的,奖励3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15%30%的,奖励5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8万元。

2.对当年新增国家级服务业网报系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增省级服务业网报系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增限额以上的商贸服务业,奖励5万元。

第四条 支持鼓励古城区保护和利用

1.古城区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15万元;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8万元。(投资额、营业收入由县发改委、统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下同)

2.在古城区经营酒吧、茶楼、演艺厅、民宿、主题客栈、旅游商品开发销售等旅游业态的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200万元以上,奖励2万元。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重要平台建设

1.实际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价款、不包括以房地产为主的项目和项目中房地产部分)5000万元以上的健康养老、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教育培训、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科技研发、参与体验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完成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2.经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营运电商物流园区平台企业,招引入驻电商物流经营主体5家以上,年综合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重要平台和旅游商品生产开发等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奖励5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

4.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商物流园区,年综合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50%的房租补贴,最长给予3年补助。租金补贴由园区平台企业按照实际租赁面积返还入驻经营主体,单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支持各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实行统一结算制度,新建统一的结算平台并正常投入使用,入规纳统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新认定的省、市级以上服务业示范园区(集聚区),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服务业示范园区(集聚区)、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等建设成效突出,在省级评估考核中荣获优秀等次或排名靠前,奖励10万元。

7.新开发智慧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相关平台,纳入国家级、省级服务业网报系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8.文化创意、商务咨询、金融服务、法律服务、教育培训、健康养老、影视制作、信息服务、参与体验、家装饰材等新兴服务业业态,年营业收入首次达500万元以上,奖励5万元。

9.对“惠民菜篮子”平价商店运行及市场价格监测、宣传等支出进行补助。由县发改委、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农水局等四部门根据县民生工程考核要求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后安排。补助资金由县发改委价格综合股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鼓励服务业品牌建设

1.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牵头实施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每个奖励15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服务业高端品牌企业、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安徽老字号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授权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

2.鼓励发展特色服务业专业性行业协会,对依法依规正常运作且成效明显,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特色服务业行业协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承办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部门主办的活动,一次性奖励3万元。

3.专项资金可用于本办法所涉及服务业相关事项的评审评估、绩效评价、政策咨询等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原则上单项费用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对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奖励。各重点服务业管理部门、乡镇和企业需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对统计报表的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考核合格的统计人员奖励800元。每年由县发改委会同县统计局考核评选服务业“十佳统计员”,每人奖励1500元。

第八条 本办法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补的,包括县内其他奖励办法,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同时,对达到《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可同时享受,由县发改委组织申报。

第九条 每年年初,企业对上年度达标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向县发改委提出申请,经县服务业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政府同意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

企业享受的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的地方财政贡献(不包括新增加入服务业网报系统的企业,第五条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9款、第六条。对地方财政贡献低于应奖额度的企业给予基础奖,营收增速15%30%的奖励0.5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1万元。)

第十条 本办法是在《黟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修订2021)》基础上修订,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融合,统筹推进全域旅游建设,促进文旅产业发展,结合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资金安排

第二条  每年设立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对文化产业、旅游服务业和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进行资金补助。政策中所涉及的补助标准均为上限,奖励资金总额不足时,补助标准同比例下调。

第三章  扶持奖励对象、标准

第三条  鼓励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培育入统纳限文化旅游体育企业。

1.经县统计局认定的当年新增国家级网报系统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新增省级网报系统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入统纳限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营收增速达15%—30%30%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为1000-5000万元的入统纳限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营收增速达15%—30%30%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以下的入统纳限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营收增速达15%—30%30%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企业享受的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的地方财政贡献,对地方财政贡献低于应奖额度的企业给予基础奖,当年营收增速达15%-30%的,奖励0.5万元;增速达30%以上的,奖励1万元。

(二)支持培育文化产业法人单位。

经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认定的新培育的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当年纳税申报实现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鼓励品牌创建。以下奖励均是指由国家、省、市、县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牵头评定的:

1.对新创建的国家5A4A3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对新创建的国家3A2A1A旅游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3.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市特色旅游街区、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名村、休闲旅游示范点等品牌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1万元。

4.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市、县研学游基地(营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5.对新获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文化和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

7.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含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0.5万元。

8.对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0.8万元、0.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0.3万元。获得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的单位不重复享受申报一次性补助。

9.重点支持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工作,对创建范围内的乡镇、企业因创建工作需要的支出,经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与县财政局会商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给予定额补助。

10.专项资金可用于涉及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相关事项的设计制作、可研报告、评审评估、绩效评价、咨询培训、校地合作、行业标准制定等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每年安排资金总量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民宿提质增效。

1.被文旅部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0.50.2万元。

2.对参加旅游部门组织的相关民宿评选活动,获得国家、省、市级相关荣誉的民宿,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万元、0.2万元。

(五)鼓励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参展参赛。

1.经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推荐,参加上级政府或宣传、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文创产品、旅游商品、体育产品等评比活动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需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向财政部门报备),参赛作品获得国家级金、银、铜或同级别奖项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金、银、铜或同级别奖项的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市级金、银、铜或同级别奖项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2.经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推荐,现场参加市外举办的文化产品、旅游商品、体育产品等各类展会比赛活动的企业,省内每次给予0.15万元补助,省外每次给予0.3万元补助。

3.对当年成功获得文化旅游体育类专利授权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0.1万元。

第四条  鼓励支持发展新业态。

(一)支持投资开发文化旅游体育新业态项目。县内规模以上文旅企业新建的、县内暂无的新业态项目,建成运营后按实际投入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举办各类赛事活动。在我县自主举办各类文化旅游体育展会赛事活动(活动前须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报备并审核通过),县外报名参加人数达200人以上(含200人)并在我县住宿的,对主办方按每人每晚20元补助(由公安部门提供住宿证明)。

(三)支持举办各类会议活动。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自主引进县外单位会议活动在我县召开(会议前须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报备并审核通过),对单次会议消费金额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3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补1万元、2万元、3万元。

(四)鼓励民宿业主做强做大。鼓励本县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民宿个体工商户转公司性质企业法人(“个转企”),对当年“个转企”的民宿业主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增纳入限上住餐业的民宿业主一次性奖励5万元。民宿业主在“五黑”产业、重大活动等中心工作中作出贡献并受到县委县政府认可或表彰的,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鼓励在黟县举办文化旅游相关的市集活动。每举办一次市集活动(活动前须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报备并审核通过),展位达到50100个、100200个、200个以上,且外地参展商占比不低于60%的,分别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全年累计举办12次以上(含12次)市集活动的,另行一次性补助20元。

(六)支持发展大型文化演绎活动。对每年演出场次达到150场的大型文化演绎活动补助20万元,达到200场以上的补助30万元。对大型演绎设备更新给予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支持完善公共配套服务。

(一)鼓励实施旅游厕所革命,加强旅游厕所管理。对县域内所有纳入旅游厕所数据库中的A级以上旅游厕所通过考核达到管理要求的管理单位,每年补助0.5万元运营管理经费;对县域旅游景区内未纳入旅游厕所数据库中的非A级旅游厕所通过考核达到管理要求的管理单位,每年补助0.3万元运营管理经费。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每年从考核合格的旅游厕所中评选2A级旅游厕所和1家非A级旅游厕所管理先进单位,另行给予1万元奖励。

(二)支持旅游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鼓励文化旅游体育企业按照行业标准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或改造提升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驿站、休憩点、旅游步道、标识标牌、研学基地(营地)、智慧旅游等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单项投资额达20万元以上的(建设前须书面报备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和财政局),在建成后按企业实际投入(扣除政府性补助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乡(镇)、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乡(镇)、村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要求,积极谋划辖区内标识标牌、摄影点、徒步道、风景道、旅游停车场、环境提升等旅游基础设施项目,无其他资金来源或项目资金缺口较大的,年初申报计划并经县政府研究后,按下达计划事后给予补助。

(四)支持景区进行旅游信息化设备改造提升。当年实际投入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范围包括WIFI覆盖、视频监控、智能通关、旅游信息化建设等。

(五)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图博馆事业建设。

1.对当年新建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且出版物的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的实体书店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原有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且出版物的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的实体书店,新投资扩展阅读服务场所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兴办并经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符合办馆要求的博物馆、展示馆等,年免费对外开放达到200天以上(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且周末开放),且全年接待访客不少于3000人次的,给予3万元补助。

第六条  鼓励支持培育文化旅游人才。

(一)导游人才奖励。

1.对当年获得国家高级、中级、初级导游资格后,继续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导游,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0.5万元、0.2万元。

2.本县从业导游和景区讲解员等在国家、省、市文化旅游部门主办的导游大赛中获得第一名(一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第二名(二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4万元、2万元、0.5万元,获得第三名(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1万元、0.2万元。

(二)服务技能人才奖励。本县从业人员在国家、省、市文化旅游部门举办的服务技能大赛中获得第一名(一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第二名(二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4万元、2万元、0.5万元,获得第三名(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1万元、0.2万元。

(三)非遗传承人奖励。对当年成功申报为国家、省、市级、县级非遗传承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0.2万元。

(四)文化人才奖励。

1.对当年代表黟县参加由文化旅游体育部门主办的国家、省、市级文艺展演或比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

2.对当年自主创作内容为宣传黟县的图书、画册或个人作品集在国家级、省级出版部门出版的本县个人(指户籍在黟县或在黟县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给予奖励,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省级出版社出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由本县企业、个人(指户籍在黟县或在黟县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当年创作的正面宣传黟县的微视频、微电影,画面经后期制作、时长不低于30秒并配有含黟县字样在内的宣传字幕或配音,在新媒体、自媒体网络平台播放,点击量达到1000万以上、500万以上、1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每部作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五)文化旅游统计监测员奖励

对文化旅游业统计监测工作进行奖励。各乡镇、文化旅游重点企业需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统计监测工作,对统计监测系统填报的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考核合格的统计人员,给予800元奖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统计监测人员名单需报文化旅游体育局审核通过)。每年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考核评选3名文化旅游业“优秀统计监测员”,给予每人1500元奖励。

(六)符合《黟县文化旅游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办法》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支持乡村振兴工作。

鼓励文化旅游体育企业、民宿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对在乡村振兴工作中有创新做法或贡献较大且受到国家、省、市、县级认可或正式下发文件进行推广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收费景区景点企业在疫情期间保就业。

对严格落实主管部门防控要求,在疫情期间营业正常平衡,没有不良投诉的景区景点企业进行补助。员工50人以下的补助10万元(不含50人),员工50人至200人的(不含200人)的补助20万元,员工200人以上的补助3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民宿必须为获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民宿。申报年度为合同签订的当年,若当年项目无实际投入情况的可纳入第二个年度申报奖补,不得跨入第三年。

第十条  本办法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补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享受过省市县内其他奖补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奖补;对各类品牌创建成功及参加各类参展参赛活动获奖的企业和个人,除享受国家、省、市各类奖励资金外,可同时享受本办法奖补;对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企业和单位可优先享受本办法涉及的资金奖补;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重大群体性劳务纠纷事件,或出现偷逃税,或不按要求落实乡村振兴工作等行为的取消奖补资格;对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追回奖励资金,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每年2月底之前,由申报方对上年度符合奖补项目向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涉及文化产业的企业需先报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会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

第十二条  申报方申请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报账时须提供财政认可的票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修订)》(办字〔202119号)(政办〔20215号)同时废止。



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黟县实施暖心惠企实现良好开局若干政策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