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救助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 标准的困难群众实施生活救助,除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予以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级承担。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市级人民政府每年 6月底前公布本地区年度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除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予以补助外,市级财政按每人每年 100元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承担。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 1100 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51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省财政补助不足部分县级承担。
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对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人员给 予生活救助、医疗救治、临时安置等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除省财政统筹的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予以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临时救助补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 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除省财政统筹的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予以补助外,不足部分县级承担。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纳入低保和脱贫人口中的持有效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四级(含)以上残疾人给予基本生活补贴,一级、二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70 元,三级、四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60 元。省财政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承担。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持有效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 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 65 元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县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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