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056/202209-00036 信息分类: 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黟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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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我公司原来就是小型微利企业,此次最新优惠政策出台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有没有变化?

作者:黟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2-09-19 09:16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黟县税务局 阅读次数: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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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没有变化。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相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没有调整。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