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决定、依据---黟公(交)行罚决字〔2022〕233号
文书编号 |
黟公(交)行罚决字〔2022〕233号 |
被处罚人 |
叶某军 |
处罚事由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摩托车,驾驶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8月30日*时许,叶某军驾驶牌号为皖J*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翼然西路(碧阳镇政府红绿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通过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24mg/100ml,叶某军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处罚结果 |
罚款一千八百五十元,并处行政拘留三日 |
拘留单位 |
黄山市拘留所 |
处罚日期 |
2022年9月14日 |
承办单位 |
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