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056/202209-00035 信息分类: 治安管理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黟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09-2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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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决定、依据---黟公(交)行罚决字〔2022〕239号

作者:黟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09-23 17:12 信息来源:黟县公安局 阅读次数:

文书编号

黟公(交)行罚决字〔2022〕239号

被处罚人

朱某柱

 

处罚事由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摩托车,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

 

主要违法事实

2022822*时许,朱某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皖J*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到报废标准)上道路行驶,在S479线17公里+980M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结果

罚款二千一百元,并处行政拘留三日

 

拘留单位

 

黄山市拘留所

 

处罚日期

 

2022921

 

承办单位

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