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决定、依据---黟公(交)行罚决字〔2022〕239号
文书编号 |
黟公(交)行罚决字〔2022〕239号 |
被处罚人 |
朱某柱 |
处罚事由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摩托车,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8月22日*时许,朱某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皖J*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到报废标准)上道路行驶,在S479线17公里+980M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民警当场查获。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
处罚结果 |
罚款二千一百元,并处行政拘留三日 |
拘留单位 |
黄山市拘留所 |
处罚日期 |
2022年9月21日 |
承办单位 |
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