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056/202409-00023 信息分类: 节能审查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4-09-1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说明

发布时间:2024-09-18 10:32 信息来源:黟县发改委 阅读次数: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规〔2017〕5号)第七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目录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在报请审批时,由项目单位出具能耗测算说明,能耗承诺等,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发改委近期未收到节能审查事项申请,故无此类信息,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