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黟县实施暖心惠企实现良好开局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黟县实施暖心惠企实现良好开局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17日
黟县实施暖心惠企实现良好开局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稳企增效工作,奋力实现首季“开门红”,制定如下政策。
一、缓解企业融资难题。2022年一季度,中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政银担”等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或制造业企业新增有效订单经确认后新增300万以上贷款,且贷款期限满1年(含1年)的,由市场主体注册地财政给予贷款主体1年的1.5%贴息补助,并给予贷款银行1年的1%放贷补贴;对于担保费率低于1%(含1%)的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政策性担保公司注册地财政给予担保公司1年的1%担保费补贴。以上奖励标准贷款计算基数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科技商务经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联系电话:0559-5522057、0559-5522176)
创新推出县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信用产品,拓宽信用类担保覆盖面,重点支持绿色食品加工、机械电子、电商等产业,具体细则另行研究。(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诚信融资担保公司按职能分工负责;联系电话:0559-5522057,0559-5522176;0559-5222267)
二、支持工业企业招工。各乡镇组织推荐人员、企业员工介绍用工在我县规上工业企业就业的,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按1000元每人次给予推荐用工乡镇和企业一次性奖励;对稳定工作1年的再给予每人次1000元奖励。各乡镇与企业引荐人不重复,企业引荐人统计由县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县人社局复核。
对各类院校或劳务公司单次组织20人以上学生到我县工业企业实习3个月以上的,给予院校或劳务公司每人次500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59-5528135)
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2022年一季度,对县内中小微企业招用人员初次在黟就业或新招用返乡人员(有黟县外企业工作经历且2021年未在黟县企业就业),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由县财政统筹资金按8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新增就业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59-5528135)
四、鼓励企业增产投入。对2022年一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5%且净增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4万元;对全年产值累计增长15%且净增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追加奖励4万元。对新使用园区天然气或集中供热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信局;联系电话:0559-5522176)
五、支持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对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含)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量每100万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一季度新入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入省平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电话:0559-5551131)
六、鼓励建筑企业尽快开工复产。对2022年3月底前计划开工的重点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绿色建筑方案审查等实行告知承诺制,容缺办理。对2022年2月28日(含)前建筑工地用工量达到节前正常水平且正常施工在建项目的施工单位,优先考虑其“标化工地”的评优评先。以上企业或者一季度在库建筑业产值或建筑业产值增幅排名前5位县内建筑业企业,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建议市住建局给予信用加分(不重复加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联系电话:0559-5522166)
七、支持社会化企业服务。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帮助企业了解政策,为企业开展的项目咨询、财务统计等服务,根据服务机构工作开展实效给予奖补,具体奖补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县经开区管委会、县科技商务经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联系电话:0559-5524583;0559-5522176)
八、全力做好为企服务。加快涉企财政资金拨付,2021 年度涉企资金,特别是“四个千万”产业奖补政策原则上3月底前完成兑现;2022 年一季度符合条件的,原则上4月底完成兑现。开展“新春访万企 助力解难题”活动,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及时解决企业诉求。(责任单位:县四送一服办;联系电话:0559-5552593)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责任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申报办法并负责政策解释落实。本政策内容与上级政策制定的其他政策如有重复,对于同一事项或类别的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本政策涉及奖补资金已明确由上级财政承担的外,差额部分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