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印发黟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2015年9月22日黟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黟县人民政府令第12号)已有7年时间,已不能适应我县地方储备粮管理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新修订《黟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主要政策依据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和《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二、修订起草过程
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工作一系列重要论述并结合我县储备粮管理实践基础上,按照规范性文件修订的要求,新《办法》经咨询县司法局指派的法律顾问意见,通过县发改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时对县直各单位进行了征求意见并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了为期30天的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并通过了县委政法委、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司法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我委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县政府2022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工作目标
通过修订《黟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可以使我县县级储备粮管理能够适应新形势储备粮管理需要,做到有章可循,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进一步提高我县储备粮管理水平。
四、主要内容
新修订后的《黟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共43条,主要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轮换、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一)修改相关职能单位名称。因涉及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原《办法》中凡涉及“县粮食部门”名称统一修改为“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原《办法》中“市农发行营业部”名称统一修改为“农业发展银行”。
(二)增加县级储备粮修订依据。在原《办法》第1条中增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为修订依据。
(三)修改财政资金拨付路径。因财政资金不能直接拨付企业的规定,需要主管部门落实资金拨付。原《办法》第23条中“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县财政部门和县粮食部门核定后,于月末或季末结算日前五个工作日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轮换价差实行据实结算,由县财政部门核实后拨付到承储企业,形成的收益上缴县财政。”修改为“县级政府储备的管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轮换补贴、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县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四)调整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职能定位。
为更好定位县级储备粮管理领导组及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作用,将原《办法》第8条中“县粮食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修改为“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协助管理县级政府储备”。
(五)调整地方储备轮换数量。依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最新要求,对原《办法》第12条中“每年轮换数量约为储备原粮总量三分之一”修改为“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县级政府储备储存总量的25%至40%”,食用植物油储存总量的50%左右。”
(六)修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核定单位。依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地方政府储备的入库成本由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定,故对原《办法》第24条中的入库成本核定成员单位之一的“县物价部门”删除。
(七)修改县级储备粮相关法律责任。根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和《黄山市市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对惩处力度进行了修改,部分违法行为由罚款1至3万元提高至50万以上200万以下,情节严重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八)新增企业储备。为进一步粮食加工企业储备管理,根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黄山市市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新增第七章企业储备。
五、关键词解读
县级储备粮:县政府储备的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情况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含原粮、成品粮)及食用油。
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储备粮品质、质量等指标符合标准规定,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储备粮的品质及质量检验认定情况,按照计划要求以同品种、同等级的新粮替换库存粮。
承储企业:是指被下达储备粮承储计划,并受粮食和物资等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的企业。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承储企业的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以及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联系单位:黟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联系人:丁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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