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056/202304-00155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招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企业 发文日期: 2023-04-13
发布机构: 黟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4-14
生效日期: 2023-04-13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政办秘〔2023〕4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黟县关于扶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黟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3-04-14 11:11 信息来源:黟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黟县关于扶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13

 

黟县关于扶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黄山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秘〔20212号)、《关于持续推进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黄建管〔20222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升建筑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5年,力争县内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零突破,二级施工总承包或一级专业资质企业从现有的7家增加到15家以上,全县建筑业总产值突破6亿元全县建筑业企业税收突破2000万元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从目前的6家增加到10家,壮大古建产业;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提高到20%以上。围绕建筑业全产业链进行招商引进,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向延伸补齐建筑业产业链,全县建筑业规模初显,集聚效应进一步增强。

二、主要举措

1.支持建筑企业提升资质。对县内建筑业企业首次晋升为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增项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首次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首次晋升或者增项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并跟踪服务省内外大型建筑企业在我县落户设立总部或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鼓励引进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以上或公路、水利水电总承包二级以上、古建专业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并落户我县经济开发区。招商新注册或外地迁入我县的建筑业企业,连续经营三年且年均地方贡献达到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纳入我县统计的建筑业总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县域建筑业企业到县外增值税销售额达到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年度地方贡献达100万元(含)以上的县内建筑企业,较上年地方贡献增长达到30%20%10%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建筑企业争优创先。对县内建筑企业承建的项目,获得鲁班奖或住建部“AAA”工地奖项的,每项奖励100万元。获得黄山杯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奖项的,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迎客松杯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奖项的,每项奖励5万元。对获得二星级及以上运行标识的绿色建筑工程,经评审获得市级奖补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奖励一次,不重复累计。

4.优化招标投标方式。压实招标人责任,在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推行评定分离,鼓励联合体招标。禁止招标人设置过高资质、业绩、奖项等排他性条款限制县域建筑业企业参与工程项目投标,业绩设置不得超过招标项目规模的 50%,同类奖项、业绩设置原则上不得超过 1 项。支持县域中小企业通过专业分包方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政府应急项目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的工程优先选用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5.鼓励社会项目业主优先选用县内建筑企业。对县内社会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选择县内建筑业企业作为总承包企业,接受属地税收管理,按经认定的当年地方贡献的20%,给予业主单位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县外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建的县内建设项目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给我县建筑业企业,接受属地税收管理,按分包企业该项目经认定的当年地方贡献的40%,给予总承包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

6.支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综合实力、年度纳税额、地方贡献、建筑业产值、科技创新、急难任务作用发挥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明显进步的建筑企业,对近3年内无安全生产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无违反合同诚信经营的建筑业企业,县相关部门提请县政府表彰。对在日常巡查、项目督查中表现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县住建局及时通报表扬;对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履约良好或获得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建筑企业,县住建局及时提请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已入库资质企业在联网直报平台上报数据质量、支撑材料等开展审查考核工作,对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统计人员(每户限1人)每年不低于800元补助。每年由县住建局会同县统计局考核评选建筑业优秀统计员6名,每人奖励1500元。对已纳入抽样调查的资质外建筑业小微企业上报数据质量、报表质量、相关数据支撑材料、统计台账等开展审查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统计人员(每户企业限1人)每年不低于800元的补助。

7.提高资金信贷支持。鼓励银企合作,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在授信额度、工程担保、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信用良好的建设工程企业承揽本县政府或国有投资项目,在银行进行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时,建设单位应配合出具相关应收账款确认函,同意变更工程款监管账户,给予企业融资便利。

8.助推徽派古建产业发展。建立专业从事古建设计、施工、修缮以及古建构件生产企业潜力库,培育一批古建筑设计和施工、徽州三雕及文创产品生产龙头企业。支持外地从事古建设计、施工和构件生产的优质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子公司。对古建企业通过联合体或专业承包方式参与的项目业绩,在资质申请和评优评先中予以认可。对古建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变更至我县,或通过资本合作方式引进市外文化、文创等企业,引进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在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对获得市级表彰的徽派建筑大师”“优秀工匠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赋予古建人才社会荣誉和经济奖励。

9.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对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按照规定给予资金奖励。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价款的50%,分期缴纳的余款经批准可延长至2年缴清。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以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为重点,大力推广装配式钢结构体系;推广轻钢结构、木结构在旅游度假、园林景观和仿古建筑中的应用;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资居住项目为切入点,分步推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项目参加鲁班奖”“黄山杯”“迎客松杯”“优秀设计奖等评选。积极帮助企业申请专利,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并争取相关资金支持。

10.推动企业降本减负。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县域建筑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推动工程保证金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使用工程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形式,推广工程质量保险,全面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工程预付款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10%。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进度款支付不应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 80%,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 85%。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的理由,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

三、保障措施

1.建立黟县扶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作为召集人,县住建局为牵头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水局、县统计局、县投资促进局、国投集团、徽黄旅游集团等部门和企业为成员,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具体制定相关的扶持奖励申请程序,通报建筑业主要指标情况,统筹协调解决全县建筑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

2.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联系对接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的建筑企业,精准服务企业发展。将建筑业发展指标纳入县目标考核范围,形成争先进位的工作氛围和奖惩分明的考核导向。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职能职责,加大对建筑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3.设立扶持资金。县财政设立建筑业发展支持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县属建筑业企业发展扶持奖励。每年2月底,企业对上年度达标项目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和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同意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

4.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提高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鼓励建筑业协会集中聘请熟悉建筑业务的律师,对我县企业在外地遇到的工程款决算、招投标纠纷等进行协调,提供法律帮助,着力营造法治化制度和环境建设。

四、其他

1.建筑业企业:本方案所指的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资质注册地(需要资质的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黟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从事工程建设,建筑业服务、咨询、信息化互联网业务的企业。

2.获得新进建筑业企业奖励的企业,自愿出具承诺书承诺企业自获奖后在我县存续期保持10年以上;获得县内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奖励的企业,自愿出具承诺书承诺企业自获奖后在我县存续期保持5年以上。存续期内,建筑业企业抽走注册资金或将注册地址迁出黟县,须退还所有奖励或补贴(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同一项目或符合本方案同一奖励扶持依据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自行申报。同一项目(企业)获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级别奖励,同一企业获得的奖励最高不得超过本年度在我县的纳税额。

4.企业在黟县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因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以及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取消其当年度政策享受资格。

5. 奖励扶持的申请主体,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县住建局会同县有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方案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202311日以来符合本方案政策的可参照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省、市有新的政策,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