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056/202304-00026 信息分类: 涉企收费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通知 发文日期: 2023-03-30
发布机构: 黟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4-0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发改价格函〔2023〕3 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落实困难企业水电气费用缓缴政策的通知

作者:黟县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3-04-05 15:55 信息来源: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阅读次数:

各区县发改委,国网黄山供电公司、市城投集团(市水务控股集团)、黄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 号)有关困难企业水电气缓缴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责任分工的通知》(黄政办秘〔20237 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支持对象

我市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缓缴内容及期限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用水、用电、用气费用,缓缴期限 3-6 个月,缓缴期间“欠费不停供,免收滞纳金”。

三、申请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用缓缴申请表》。

四、申请方式

企业自行前往供水(电、气)企业营业大厅或登录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供水(电、气)企业网站,领取或下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用缓缴申请表》,按要求填报后连同相关材料向供水(电、气)企业提交申请。供水(电、气)企业在收到材料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反馈申请企业。

五、其他事项

1.供水(电、气)企业应当在接到本通知后,主动将通知内容及附表在营业大厅、网站等公开公示,主动做好宣传解释、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2.中心城区(含高新区)供水(电、气)企业以及各区县要于每月 25 日前将缓缴政策执行情况(附件 2)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江苗;联系电话:2599990)。

3.原《关于落实困难企业用水用气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缓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黄发改价格函〔20228 号)、《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用缓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黄发改价格函〔202210 号)即行废止。


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