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实录】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情况新闻发布会
发布主题: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情况
发布时间:2023年 9 月 27日
发布地点:县融媒体中心新闻发布厅
发布单位:黟县财政局
新闻发布人:蒋雪佳 黟县财政局 科员
各位朋友:
大家好!今天,结合《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要求,向各位发布2023年黟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情况。
一、持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行为
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规范编制采购文件、严禁设置隐形门槛和壁垒,合理合法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提出与项目实际不相符的资格或业绩要求;坚决清理“三库”,坚决清理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保障采购人自主选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二、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
及时公开采购政策和信息,加强采购意向公开管理,采购人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信息(框架协议、电子卖场采购除外);规范发布采购公告,及时发布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文件,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提升政府采购交易率
推进政府采购全过程电子化,打破评标地点空间阻碍,保障评标过程规范透明、公平公正;加快合同签订和备案,采购人应当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鼓励支付预付款并加快采购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进行审计等情况(工程类项目除外)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规范收取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最高缴纳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5%,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优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为供应商提供低利率、无抵押、无担保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增强企业融资便捷性。
四、完善供应商权益保障机制
保障供应商知情权,依法依规质疑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公平公正处理投诉举报,对正式受理的投诉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含调查取证时间)。推行主动调解和包容审慎监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首违不罚”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可采取双方约谈或双方质证方式化解争议,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未预留份额项目及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鼓励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环保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引导绿色产业发展。
六、加强政府采购过程监管
严禁擅自变更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规范联合体投标和分包,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健全诚信履约机制,设置供应商诚信履约承诺函,防范违约法律风险,对于供应商无故弃标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代理机构用主动收集证据,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以上就是今天发布的内容,下一步,将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全力创建全国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着力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推动黟县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