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179/202401-00003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招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黟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01-0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政办〔2023〕12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负责人解读】黟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汪佶解读《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政策解读

作者:黟县文旅体局 发布时间:2024-01-05 11:13 信息来源:黟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阅读次数:

近日,《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发布,黟县文旅体局局长汪佶就该办法修订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解读,具体如下:

 

问:政策的起草背景和依据?

答:《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自2018年实施以来,对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使奖补资金发挥出更大社会效益,培育壮大我县文旅企业,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根据省、市最新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目前文化旅游体育现状,及往年兑现中发现的问题,由我局牵头修订《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

 

问:政策的起草过程?

答: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我局于6月启动修订工作,口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修订办法》初稿,并于7月初在局党组会议中讨论通过形成《修订办法》征求意见稿,720日下函到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整理完善后,82日再次邀请相关单位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县领导审核形成《修订办法》送审稿。109日,县委政法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果符合政策出台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1012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平竞争审查后,政策不违反任何一项公平竞争标准,可以出台实施。1016日,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函复合法性意见书(黟司法审[2023]32),办法审议稿基本程序符合要求,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问:政策的工作目标?

答:《修订办法》的修订将为黟县旅游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保障,提升奖励办法的权威性、科学性、可操作性,让更多的文旅企业享受政策扶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问:政策的主要内容?

答:本次奖补办法修订主要对原办法7处条款进行修改,修改4处原条款,新增1个补助条款,删除2个条款。

(一)《修订办法》第三条(四)第1小点、第四条(二)、第四条(六)、第六条(四)第2小点四处条款因上级政策变化、补助范围不细等原因容易产生争议,故在条款表述、细化补助范围、标准等方面进行完善。

修订前:第三条(四)1.被文旅部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0.5万元、0.2万元。

修订后:第三条(四)1.被文旅部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0.5万元、0.2万元。被省文旅厅新评定为皖美金牌民宿、皖美银牌民宿的,分别给予奖励0.5万元、0.2万元。

 

修订前:第四条(二)支持举办各类赛事活动。在我县自主举办各类文化旅游体育展会赛事活动(活动前须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报备并审核通过),县外报名参加人数达200人以上(含200人)并在我县住宿的,对主办方按每人每晚20元补助(由公安部门提供住宿证明)。

修订后:第四条(二)支持举办各类赛事活动。在我县自主举办各类文化旅游体育展会赛事活动(活动前须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公安局报备),单场赛事县外参赛人数达200-500人、501-1000人、1001-1500人、1501-2000人、2000人以上,并在我县住宿的(由公安部门提供住宿证明),对主办方或承办赛事公司分别补助1万元、2万元、4万元、6万元、9万元。)

 

修订前:第四条(六)支持发展大型文化演绎活动。对每年演出场次达到150场的大型文化演绎活动补助20万元,达到200场以上的补助30万元。对大型演艺设备更新给予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修订后:第四条(六)支持发展文化演艺活动。对县域内常态化组织推出的收费型文化演艺活动,全年累计达到120场及以上的,按照直接演出人员人工支出费用的20%比例进行补助,单个单位补助不超过30万元。对大型演艺设备更新给予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修订前:第六条(四)2.对当年自主创作内容为宣传黟县的图书、画册或个人作品集在国家级、省级出版部门出版的本县个人(指户籍在黟县或在黟县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给予奖励,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省级出版社出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修订后:第六条(四)2对当年个人原创(不含收集、编录等)内容为宣传黟县的图书、画册或个人作品集在国家级、省级出版部门出版的本县个人(指户籍在黟县或在黟县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给予奖励,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省级出版社出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为鼓励支持发展影视产业,增设了第四条(七)。

修订后:新增第四条(七):支持发展文旅影视产业。对县域内影视企业在黟县取景(须含黟县标志性建筑或景点)拍摄的影视作品,在通过国家广电总局审核,取得上线号后上映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考虑到旅游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在复核上不好把握,疫情放开后旅游市场恢复,删除第五条(二)支持旅游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鼓励文化旅游体育企业按照行业标准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或改造提升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驿站、休憩点、旅游步道、标识标牌、研学基地(营地)、智慧旅游等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单项投资额达20万元以上的(建设前须书面报备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和财政局),在建成后按企业实际投入(扣除政府性

补助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八条支持收费景区景点企业在疫情期间保就业两处条款。对严格落实主管部门防控要求,在疫情期间营业正常稳定,没有不良投诉的景区景点企业进行补助。员工50人(不含50人)以下的补助10万元,员工50人至200人(不含200人)的补助20万元,员工200人以上的补助30万元。

 

 问:下一步有什么工作计划?

答:现提请会议研究,通过后以政办名义印发。下一步将进一步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按程序及时兑现奖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