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证明事项清单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 1 | 安徽工业精品推荐初审转报 | 产品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证明材料 |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精品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5〕87号) | ||
| 新产品证书 | |||||
| 2 |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材料初审转报 | 标准备案证明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首(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示范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3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初核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14.完善退出机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参照附表1格式,有效期一般为5年。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和换证申请。 | 商务部门核发 |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14.完善退出机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参照附表1格式,有效期一般为5年。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和换证申请。 | 应急管理部门核发 | |||
| 4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 |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 四、主要内容 (四)规范优化审批服务。 12.规范零售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条件应包括:申请主体应符合企业登记注册要求,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网点应符合本地区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站点设计、施工及其经营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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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 四、主要内容 (四)规范优化审批服务。 12.规范零售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条件应包括:申请主体应符合企业登记注册要求,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网点应符合本地区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站点设计、施工及其经营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
自然资源部门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 |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 水上加油站(船)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 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 水域监管部门 |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应急管理部门 | ||||
| 6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市场监管局核发 | |
| 7 | 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转报 | 营业执照 |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xxxx年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通知》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
| 8 | 省级新产品鉴定推荐 | 特殊产品需有安全环保卫生部门出具的检测证明 | 《关于印发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函〔2017〕880号) | 安全、环保、卫生等部门核发 | |
| 9 | 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 知识产权方面证明材料 | 《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 | 申请人自备 | |
| 10 | 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推荐 | 企业专利获奖证书证明材料 | 《关于开展申报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的通知》(皖经信推函〔2017〕1348号) | ||
| 11 | 组织申报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 | 海外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 | 无 | ||
| 科技团队领军人才核心人才的身份证明 | 无 | 公安局等部门核发 |

皖公网安备 34102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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