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个千万”专项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办〔2023〕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四个千万”专项资金奖励办法(详见附件1-4)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黟县“五黑”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
2.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
3.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
4.黟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
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1
黟县“五黑”农业特色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精神,持续推动黟县“五黑”等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在《黟县“五黑”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版)基础上,进行了政策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扶持范围
(一)扶持的产业:“五黑”产业、茶叶、粮油、蔬菜、中草药、竹笋、蚕桑、臭鳜鱼等特色产业。
(二)扶持的主体:在本县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社会组织和单位。
二、资金安排及注意事项
1.2023年安排“五黑”农业特色产业扶持政策专项资金800万元。实行计划申报备案、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政策中所涉及的补助标准均为上限,奖励资金总额不足时,补助标准同步下调。
2.属于物资、设备采购补助的,须通过黟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完成。
3.除具体政策中有特别说明的项目,原则上同类财政资金补助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三、扶持内容
(一)产业基地
1.茶叶基地
支持茶园全域绿色防控。对符合绿色防控要求的,补贴黄板费用的35%,黄板回收按市县1:1配套补助。按照绿色防控面积,安排每亩5元的工作经费。
2.黑粮基地
实行计划种植。通过本地龙头企业和新型农业主体订单生产,且在本地种植、加工,种植规模达50亩以上的,黑米每亩补助300元,黑玉米(种植密度达3000穴/亩以上)每亩补助300元。当年轮作的按单季面积计算,不包括复种面积。
支持秸秆回收利用。对当年饲养牛与玉米加工企业、基地签订秸秆、包衣、玉米头尾全部回收协议的经营主体,年饲养牛达40头、80头、120头、150头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4万元、6万元。
3.香榧基地
(1)支持香榧规模种植,对当年香榧基地造林连片面积1亩以上,在享受现有常规造林补助政策的同时,采用5年生以上香榧嫁接大苗或营养钵嫁接苗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给予1000元/亩补助;采用2-4年生嫁接苗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给予600元/亩补助;采用2-3年实生苗造林的,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给予300元/亩补助;采用香榧实生苗造林并完成嫁接(每株成活接穗3枝以上)的给予200元/亩补贴。
(2)巩固已建香榧基地,对2016年以来造林面积在15亩以上的连片基地,且抚育质量符合林业部门验收标准(保存率85%以上)的给予150元/亩的抚育补助。
4.黑鸡黑猪养殖基地
对当年饲养黄山黑鸡0.25万羽、0.5万羽、1万羽、1.5万羽、2万羽以上的养殖主体,给予对应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补助。
对当年饲养黟县黑猪(含皖南花猪)300头、500头、1000头、1500头、2000头以上,有相应的粪污处置设施,一年内没有环保等投诉事件发生(农业部门和环保部门认定)的养猪主体,给予对应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补助。
5.蔬菜基地
(1)重点扶持生产供应本县市场蔬菜基地。对设施栽培蔬菜30亩以上,做到满园生产、复种2茬以上,所产蔬菜80%供应本县市场的,每亩补助600元。
(2)支持露天有机蔬菜种植。主要种植本地特色有机蔬菜5亩以上,拥有有机认证和自主蔬菜品牌,每亩补助600元。
6.中草药基地
当年新发展中草药(指黄精、灵芝两类)种植,面积连片达10亩以上,密度达到标准以上(黄精3000穴/亩,灵芝1000棒/亩),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分别补助:黄精500元/亩,灵芝1500元/亩。林下种植或套种以上品种(不超过2种)中药材的,按标准种植密度折算成补助面积。
(二)产业精深加工
1.支持“五黑”产品开发
支持“五黑”等特色产品研发,“五黑”等特色产品最少要经过两次加工开发出的产品,并取得生产许可证,当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产品开发一次性补助3万元;当年销售额超过100万的,给予产品开发一次性补助5万元,并给予销售总额1%的叠加补助,叠加部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加工线建设及设备购置等
(1)支持“五黑”冷链中心配套设施建设和统一运营服务。对因生产需要当年新建的容量分别达500、1000立方米以上的保鲜冷链设施的,由主体先建后补,验收通过后,分别给予总投资20%、30%的补助(土地、土建投入不计入投资总额),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对当年新建的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生产线达1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金额的30%补助,每类生产线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3)对当年新购置黑鸡、黑猪、臭鳜鱼产品加工设施设备(含贮存、专用运输等)、养殖自动化设施设备、污染整治设施设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含厂房建设和设备购置)、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等达1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发票的30%予以补助,每家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4)对当年新购置鲜食玉米收割一体机、鲜食玉米秸秆收割机、鲜食玉米播种施肥覆膜一体机、土壤深翻作业的五铧犁和开沟机、鲜食玉米育苗移栽机,且种植黑玉米100亩或收割玉米秸秆5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购机发票的30%予以补助。对当年新购置电能热源和生物质颗粒热源竹笋加工设备的经营主体,按购机发票的20%予以补助。推广使用无人辅助驾驶技术和秸秆收集打捆技术,对当年新购置且配套无人辅助驾驶装置的拖拉机、履带旋耕机、插秧机和收割打捆一体收割机、秸秆打捆机等按购机额的20%给予补助;对单独购买无人辅助驾驶装置并与农田作业机械配套使用的,按无人辅助驾驶装置购机额的20%给予补助。每家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不再享受。
(5)大力推进机插(抛)秧机具的推广应用,对当年新购置的插秧机、高速抛秧机,在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同时,按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1:0.5比例给予补助。已享受其他相关项目叠加补助的,不再给予补助。
(6)支持开展农业数字化平台建设。对自主研发并当年投入使用,实现产业“种(养)、管、防、收”全程数字化管理,能提供数据实时归集、显示,并获得有效知识产权和相关成果认证的,由生产经营主体先建后补,验收合格后给予数字化平台研发投资总额30%补助。每家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7)对当年新建的“五黑”特色产业配套所需的自动化、智能化育苗工厂生产线、循环运动式育秧苗床或设备、农业智能温控育苗大棚、催芽室、烘干厂房、烘干除尘设备等,由生产经营主体先建后补,验收合格后按购置发票金额的30%给予补助。每家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8)鼓励“五黑”宴菜品、半成品生产及研发。对当年新投资的菜品、半成品等预制菜加工生产线,按购置发票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品牌创建
1.支持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1)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4万元。对通过省级、市级龙头企业监测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
(2)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县级示范合作社,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一次性奖励2万元。
2.支持创建品牌
(1)对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认证、获批国家农业遗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当年获得农业产业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非遗传承基地、中华老字号)、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或非遗传承基地、老字号),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3)对当年获省、市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授牌的生猪养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黑鸡黑猪等特种养殖种质资源当年获部、省级保种场或省级保护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对畜禽企业获得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对当年获得国家和省级规模化标准化示范基地或养殖场(区)等称号的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级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奖励5万元;对获得兽药减量化行动示范单位,并通过市级验收,奖励2万元。
3.支持三品一标认证
(1)当年获得有机(含转换)认证和绿色认证的(有资质认证机构),县级给予一次性认证费用的50%,每个主体最高补助1万元。
(2)县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定期开展茶叶、蔬菜等重要农产品农残检测及监管,费用据实核报。
4.支持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对使用“黟品五黑”农产品5G追溯平台并正常使用的主体,补助0.5-1万元,由农业部门制定具体方案。
5.支持“五黑”品质检测
鼓励主体开展“五黑”特色产品营养品质及富硒富锌含量检测,凭(有官方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费用在限额内实报实销,每大类品种补助不超过3万元。
6.支持“黟品五黑”区域公用品牌打造
(1)开展“黟品五黑”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申请、标准制定、品牌宣传、营销推广、5G质量追溯平台扩建等工作,相关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审批,据实核报。
(2)举办中国黑色食品产业发展黟县峰会(或博览会)、“五黑”宴大赛、“五黑”推介等系列重大活动,组织者制定具体活动方案报县政府审批,据实核报。
(3)推广“黟品五黑”公用品牌使用。经县“五黑”协会授权批准使用“黟品五黑”公用品牌商标,品牌产品年销售额度达5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按当年品牌产品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未把控生产质量要求,造成品牌负面影响的经营主体,两年内停止各类财政资金申报资格。
(四)营销推广
1.鼓励“五黑”等特色产业经营主体参加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的“五黑”产品展示、展销系列推介活动,在限额内对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特装费、展位费等实报实销;对参加的经营主体在限额内补助交通运输费(城市间及市内)、标准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原则上每次不超过2人。若另有需要的,经县组织方同意后,可以适当增加人数及费用),每次每个经营主体补助标准不超过1万元。
2.支持黟县“五黑”特色产业协会牵头组织开展宣传、推介活动和“黟品五黑”公用品牌产品包装设计、策划推介,相关工作方案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限额10万元。
(五)技术支撑与科技创新
1.品种选优
(1)开展种业振兴行动,组织实施农作物新品种试验。安排杂交稻和黑、绿、香水稻20个以上新品种展示示范,给予5万元补助。县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试验方案制定、指导及审核,由具有品种试验示范技术力量和经验的经营主体申报并实施。
(2)科技创新推广。加快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结合水稻生产实际,重点推广水稻精量播种机械化移栽技术,安排技术推广示范项目1个,示范面积500亩,补助标准200元/亩。县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试验方案制定、指导及审核,由具有新技术新装备试验示范技术力量和经验的经营主体申报并实施。
(3)支持选育推广黟县本地优质香榧品种,建设优质育苗基地,对当年新建本地优质香榧嫁接苗2亩以上、亩产达到1500株以上的育苗基地,经林业、财政部门检查验收后,每亩补助5000元;村集体参与建设的,每亩补助6000元。
(4)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选育黟县本地优良茶树品种(黟县群体种中单株选育),建设黟县本地优良品种母本园和育苗基地。对当年新建母本园和育苗基地,每亩补助2000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以上良种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
(5)黄山黑鸡保种企业按照和省农业农村厅、市政府签订的保种协议要求,建立完整的年度保种档案,年孵化销售雏鸡25万羽以上,对选育后并正常生产的笼养母鸡按20元/羽,公鸡按50元/羽进行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8万元。对年饲养10头以上,用于生产黟县黑猪的种母猪给予200元/头补助(含国家良种补贴),种公猪给予2000元/头补助。
2.有机肥替代化肥
鼓励规模生产基地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当年使用符合NY/T525-2021有机肥标准的商品有机肥(有机质含量30%以上,其中蔬菜、茶叶、中药材、粮油要求有机肥原料为种植业废弃物、加工业废弃物、天然原料)用于本基地生产,按不高于购货发票的15%补助(购货须通过黟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3.科技创新与推广
(1)制定标准补助。对制定产品生产标准当年获得国家颁布(国标)给予10万元补助,获省级颁布(地标)给予5万元补助,获市级颁布(地标)给予2万元补助。
(2)科研补助。对经营主体与科研单位合作,当年获省科技进步奖、农业部丰收奖等省部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7万元、6万元、5万元补助。
(3)产学研活动补助。对省农科院“五黑”团队及县政府聘请的“五黑”特聘专家在我县开展学术研讨会、调研考察指导等,给予组织主体相关费用补助,相关要求按照《黟县党政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五黑”团队每年专项经费全额拨款。对中国农业大学水稻科技小院团队在我县驻点开展服务的食宿、出行相关费用补助,制定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全额拨款。对招才引智、县政府与科研院校开展校地合作的,实行一事一议。
(4)农机研发补助。为保障粮油安全,落实机械强农,鼓励粮油生产经营主体与科研院校合作,针对山区粮油产业发展特点,研发适用农机装备。以项目方式申报,由企业提出具体方案报县政府审核通过后实施。研制成功后,提供研制样机、第三方检测报告、申请发明专利等材料,经验收后,按研制费用的50%予以补助。县域内农机生产装备企业当年新申报并列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凭公示文件,给予每款产品2000元申报补助。
(六)金融保险
1.鼓励经营主体参加县特色农业保险。分别按以下标准予以财政奖补:“五黑”产品规模经营主体按自缴保费的50%给予补助,其他产业规模经营主体(其中茶叶产业是连片3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自缴保费的30%给予补助,村集体直接经营的按自缴保费全额给予补助。
2.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五黑”等特色产业发展。对“五黑”特色产业的经营主体,本年单笔贷款50万元以上,投入“五黑”特色产业的银行贷款,以银行贷款签订合同(放贷)时的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其他特色产业经营主体,本年主营业务营销收入2000万元以上,年增长率达8%以上(或不低于全县平均增长率),单笔100万元以上的贷款,以银行贷款签订合同(放贷)时的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均不高于2023年主营生产经营成本加上新增固定资产之和。
(七)撂荒耕地复垦
扶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撂荒耕地复垦,发展粮食生产,实现规模经营。对当年完成撂荒耕地复垦,流转手续完整,流转期限达5年以上,并完成粮食作物种植的经营主体,验收通过后,根据实际复垦面积,县财政局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附则
1.各实施主体须于当年12月30日前向所在乡镇政府提交项目申报备案表、汇总表,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备案(农业保险由县级农业保险部门统一备案),年终兑现已申报备案的项目,未申报备案的项目不享受该政策,对当年招商引资新成立的企业,项目申报备案不受此限制。次年3月底前必须完成项目奖励申请材料提交。逾期均不予受理(表格附后)。涉及标准条款认定的,由县农水局会同财政局等单位验收确定。
2.本办法涉及需实施主体制定工作方案或活动方案的,制定项目绩效目标,会商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县政府审批。
3.本办法涉及饲养黑鸡、黑猪、牛等验收方法为:黑鸡认定数以黄山黑鸡保种场销售鸡苗发票为准;黑猪、牛认定数为验收时的存量数+年度出栏数为准。
4.各产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组织管理职责,做好所属产业项目的申报备案、验收及资金兑现等工作,确保扶持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各乡镇、村要履行好项目属地监管职责,把好项目实施关口,确保项目真实有效;实施主体对经营活动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资料一经提交,除财务票据原件外,一律不得收回,对提供不真实资料的经营主体,一经发现取消当年所有奖补;对套取、骗取、冒领及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等违法违规行为,收回扶持资金,予以问责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补助资金需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后发放。
5.各新型经营主体必须建立规范的种植、养殖管理台账及档案(企业要求财务规范),登录直报系统。养殖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必须确保使用集中配送农药或生物农药、有机或配方肥等投入品,禁止使用高毒农药,减少化肥使用量,并建立投入品购置、使用台账,形成档案作为验收备查依据,违反以上任何一条均不予享受奖励。单个主体申报奖励金额超过20万元的要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对违规使用财政项目资金、违规使用投入品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新型经营主体不得享受补助。政策中涉及交易的经济行为必须真实,交易双方主体原则上不得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由主管部门认定。
7.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县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
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工业强县”战略,加快园区跨越发展,扶持工业企业做优做强,实现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在本县注册、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服务机构和个人。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设备补助、认定奖补等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第二条 支持工业招商
1.对新引进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达规后,按照购买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新引进租赁开发区厂房,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达规后,按照购置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工业招商,对所引进工业项目,按协议约定竣工投产达规后,奖励引进第三方机构或个人10万元。达到省级开发区税收强度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年入库税收200万元以上,对引进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按照项目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奖励。
4.对新引进年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且达到省级开发区投资和税收强度的工业项目,具体支持政策经政府常务会研定“一事一议”。
第三条 支持技改数转
1.对列入县级技术改造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新购置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当年竣工验收的节能环保项目,新购置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企业采用5G等先进技术进行设备互联、数据互通、生产线全流程数字化改造,实施以工业机器人、数控机床等智能装备替代人工生产的项目,当年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按其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当年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4.对新认定的省级两化融合典型场景解决方案和实践案例(包括“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项目、“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优秀案例等),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5.对通过羚羊工业互联网或市工业互联平台购买软件服务包,超出省级补助部分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开展企业上云,年度上云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按照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支持腾笼换鸟
1.对收购闲置低效土地、厂房等进行工业项目建设,在投资约定期限内项目竣工投产的企业,在收购过程中缴纳的各项费用中地方所得部分按收购方实际缴纳额的60%补助。
2.对租赁园区厂房的企业,达到省级开发区税收强度要求的,年地方贡献50万元及以上,按照租赁费用(参照当地平均租赁水平)的50%给予租赁补助,最长给予3年补助;年地方贡献100万元以上,可给予租赁费用全额补助,最长给予3年补助。
第五条 支持扶优培强
1.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际经营的相关负责人奖励10万元;对新纳入统计抽样调查且按要求及时报送数据的规下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实际经营的相关负责人2万元。
2.对年度工业产值首次达到 1 亿元、2 亿元、3 亿元且当年增幅 15%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对当年工业产值达到5000 万元且增幅 25%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 10 万元。
3.对亩均效益评价为A档的企业奖补资金上浮10%,亩均效益评价为B档的企业奖补资金按100%兑现,亩均效益评价为C档的企业奖补资金按90%兑现,亩均效益评价为D档的企业不予奖补。
4.鼓励企业融资贷款提质扩量,对当年有新开工制造业投资项目建设,新增500万元以上贷款(一年期及以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0% 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本县工业企业(含工艺美术企业)积极参加政府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展会,给予企业参展费用(展会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的70%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须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6.对当年进行股改或上市挂牌的企业,按照市、县有关《激励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若干政策规定》执行。对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按照《黟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执行。对企业招工留人、外贸促进、贷款贴息贴费等县级企业奖补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条 支持素质提升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和服务平台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安徽工业精品、安徽省新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和节水型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3.对当年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资格的企业和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或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企业,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2万元和2万元。
4.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的奖励10万元;当年评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的奖励2万元;当年评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名人的奖励 1 万元。
5.对取得AEO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外贸企业通过黄山航空口岸进出口的,每次给予奖励3000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5万元。
6.对规上工业企业“一套表”、云平台信息上报质量、统计档案、报表质量开展审查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综合信息员或统计人员(每户企业限1人)最高不超过3000元补助,对规下样本点工业企业信息上报质量、统计档案、报表质量开展审查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综合信息员或统计人员(每户企业限1人)最高不超过800元补助。
第七条 支持服务能力提升
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采取“一对一”方式对企业开展政策宣传,帮助企业了解政策,梳理谋划项目,指导企业规范各类基础台账资料等活动,根据服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给予每服务1户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贸进出口企业最高不超过800元补助。
第八条 县财政每年度从专项资金中单列工业企业培训及市场开拓补助专项经费20万元,由工业主管部门用于开展工业企业培训、组织参会参展和考察交流、开展工业招商引资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九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一项奖补政策,本办法与我县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且享受本办法奖补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贡献总额原则执行(认定类、工艺美术、服务机构和个人除外)。对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
第十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欠税等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取消年度奖励申报资格。对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追回奖补资金,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年度实施细则由县科技商务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县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报县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审定。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科技商务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3
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融合,统筹推进全域旅游建设,促进文旅产业发展,结合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资金安排
第二条 每年设立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对文化产业、旅游服务业和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进行资金补助。政策中所涉及的补助标准均为上限,奖励资金总额不足时,补助标准同比例下调。
第三章 扶持奖励对象、标准
第三条 鼓励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培育入统纳限文化旅游体育企业
1.经县统计局认定的当年新增国家级网报系统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新增省级网报系统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入统纳限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营收增速达15%-30%、30%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为1000-5000万元的入统纳限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营收增速达15%-30%、30%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以下的入统纳限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营收增速达15%-30%、30%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企业享受的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的地方财政贡献,对地方财政贡献低于应奖额度的企业给予基础奖,当年营收增速达15%-30%的,奖励0.5万元;增速达30%以上的,奖励1万元。
(二)支持培育文化产业法人单位
经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认定的新培育的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当年纳税申报实现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鼓励品牌创建
以下奖励均是指由国家、省、市、县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牵头评定的:
1.对新创建的国家5A、4A、3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对新创建的国家3A、2A、1A旅游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3.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市特色旅游街区、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名村、休闲旅游示范点等各类文化旅游体育品牌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1万元。
4.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市、县研学游基地(营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5.对新获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文化和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
7.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含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0.5万元。
8.对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0.8万元、0.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0.3万元。获得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的单位不重复享受申报一次性补助。
9.重点支持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工作,对创建范围内的乡镇、企业因创建工作需要的支出,经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与县财政局会商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给予定额补助。
10.专项资金可用于涉及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相关事项的设计制作、可研报告、评审评估、绩效评价、咨询培训、校地合作、行业标准制定等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每年安排资金总量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民宿提质增效
1.被文旅部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0.5万元、0.2万元。被省文旅厅新评定为皖美金牌民宿、皖美银牌民宿的,分别给予奖励0.5万元、0.2万元。
2.对参加旅游部门组织的相关民宿评选活动,获得国家、省、市级相关荣誉的民宿,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万元、0.2万元。
(五)鼓励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参展参赛
1.经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推荐,参加上级政府或宣传、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文创产品、旅游商品、体育产品等评比活动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需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向财政部门报备),参赛作品获得国家级金、银、铜或同级别奖项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金、银、铜或同级别奖项的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市级金、银、铜或同级别奖项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2.经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推荐,现场参加市外举办的文化产品、旅游商品、体育产品等各类展会比赛活动的企业,省内每次给予0.15万元补助,省外每次给予0.3万元补助。
3.对当年成功获得文化旅游体育类专利授权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0.1万元。
第四条 鼓励支持发展新业态
(一)支持投资开发文化旅游体育新业态项目
县内规模以上文旅企业新建的、县内暂无的新业态项目,建成运营后按实际投入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举办各类赛事活动
在我县自主举办各类文化旅游体育展会赛事活动(活动前须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公安局报备),单场赛事县外参赛人数达200-500人、501-1000人、1001-1500人、1501-2000人、2000人以上,并在我县住宿的(由公安部门提供住宿证明),对主办方或承办赛事公司分别补助1万元、2万元、4万元、6万元、9万元。)
(三)支持举办各类会议活动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自主引进县外单位会议活动在我县召开(会议前须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报备),对单次会议消费金额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3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补1万元、2万元、3万元。
(四)鼓励民宿业主做强做大
鼓励本县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民宿个体工商户转公司性质企业法人(“个转企”),对当年“个转企”的民宿业主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增纳入限上住餐业的民宿业主一次性奖励5万元。民宿业主在“五黑”产业、重大活动等中心工作中作出贡献并受到县委县政府认可或表彰的,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鼓励在黟县举办文化旅游相关的市集活动
每举办一次市集活动(活动前须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报备),展位达到50-100个、100-200个、200个以上,且外地参展商占比不低于60%的,分别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全年累计举办12次以上(含12次)市集活动的,另行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六)支持发展文化演艺活动
对县域内常态化组织推出的收费型文化演艺活动,全年累计达到120场及以上的,按照直接演出人员人工支出费用的20%比例进行补助,单个单位补助不超过30万元。对大型演艺设备更新给予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支持发展文旅影视产业
对县域内影视企业在黟县取景(须含黟县标志性建筑或景点)拍摄的影视作品,在通过国家广电总局审核,取得上线号后上映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支持完善公共配套服务
(一)鼓励实施旅游厕所革命,加强旅游厕所管理
对县域内所有纳入旅游厕所数据库中的A级以上旅游厕所通过考核达到管理要求的管理单位,每年补助0.5万元运营管理经费;对县域旅游景区内未纳入旅游厕所数据库中的非A级旅游厕所通过考核达到管理要求的管理单位,每年补助0.3万元运营管理经费。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每年从考核合格的旅游厕所中评选2家A级旅游厕所和1家非A级旅游厕所管理先进单位,另行给予1万元奖励。
(二)支持乡(镇)、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乡(镇)、村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要求,积极谋划辖区内标识标牌、摄影点、徒步道、风景道、旅游停车场、环境提升等旅游基础设施项目,无其他资金来源或项目资金缺口较大的,年初申报计划并经县政府研究后,按下达计划事后给予补助。
(三)支持景区进行旅游信息化设备改造提升
当年实际投入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范围包括WIFI覆盖、视频监控、智能通关、旅游信息化建设等。
(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图博馆事业建设
1.对当年新建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且出版物的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的实体书店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原有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且出版物的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的实体书店,新投资扩展阅读服务场所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兴办并经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符合办馆要求的博物馆、展示馆等,年免费对外开放达到200天以上(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且周末开放),且全年接待访客不少于3000人次的,给予3万元补助。
第六条 鼓励支持培育文化旅游人才
(一)导游人才奖励
1.对当年获得国家高级、中级、初级导游资格后,继续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导游,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0.5万元、0.2万元。
2.本县从业导游和景区讲解员等在国家、省、市文化旅游部门主办的导游大赛中获得第一名(一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第二名(二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4万元、2万元、0.5万元,获得第三名(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1万元、0.2万元。
(二)服务技能人才奖励
本县从业人员在国家、省、市文化旅游部门举办的服务技能大赛中获得第一名(一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第二名(二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4万元、2万元、0.5万元,获得第三名(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1万元、0.2万元。
(三)非遗传承人奖励
对当年成功申报为国家、省、市级、县级非遗传承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0.2万元。
(四)文化人才奖励
1.对当年代表黟县参加由文化旅游体育部门主办的国家、省、市级文艺展演或比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
2.对当年个人原创(不含收集编录等)内容为宣传黟县的图书、画册或个人作品集在国家级、省级出版部门出版的本县个人(指户籍在黟县或在黟县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给予奖励,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省级出版社出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由本县企业、个人(指户籍在黟县或在黟县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当年创作的正面宣传黟县的微视频、微电影,画面经后期制作、时长不低于30秒并配有含黟县字样在内的宣传字幕或配音,在新媒体、自媒体网络平台播放,点击量达到1000万以上、500万以上、1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每部作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五)文化旅游统计监测员奖励
对文化旅游业统计监测工作进行奖励。各乡镇、文化旅游重点企业需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统计监测工作,对统计监测系统填报的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考核合格的统计人员,给予800元奖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统计监测人员名单需报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审核通过)。每年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考核评选3名文化旅游业“优秀统计监测员”,给予每人1500元奖励。
(六)符合《黟县文化旅游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办法》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支持乡村振兴工作
鼓励文化旅游体育企业、民宿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对在乡村振兴工作中有创新做法或贡献较大且受到国家、省、市、县级认可或正式下发文件进行推广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民宿必须为获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民宿。申报年度为合同签订的当年,若当年项目无实际投入情况的可纳入第二个年度申报奖补,不得跨入第三年。
第九条 本办法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补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享受过省市县内其他奖补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奖补;对各类品牌创建成功及参加各类参展参赛活动获奖的企业和个人,除享受国家、省、市各类奖励资金外,可同时享受本办法奖补;对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企业和单位可优先享受本办法涉及的资金奖补;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重大群体性劳务纠纷事件,或出现偷逃税,或不按要求落实乡村振兴工作等行为的取消奖补资格;对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追回奖励资金,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每年2月底之前,由申报方对上年度符合奖补项目向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涉及文化产业的企业需先报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会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
第十一条 申报方申请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报账时须提供财政认可的票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政办〔202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4
黟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依据《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20〕19号)、《关于印发〈黄山市服务业锻长补短行动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黄发改社服〔2023〕9号)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县域内纳入县级以上管理的服务业企业和项目。
第二条 设立黟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事后补助方式,支持服务业重点产业、重要平台、重点企业和统计工作。
第三条 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规模和转型发展
1.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达限纳统企业,当年营收增速15%-30%的,奖励2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15%-30%的,奖励3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15%-30%的,奖励5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8万元。(企业享受的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的地方财政贡献。对地方财政贡献低于应奖额度的企业给予基础奖,营收增速15%-30%的奖励0.5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1万元。)
2.对当年新增国家级服务业网报系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增省级服务业网报系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增限额以上的商贸服务业,奖励5万元。鼓励主辅分离,制造业企业在黟县新成立销售公司并达限纳统,奖励销售公司10万元。
第四条 支持鼓励古城区保护和利用
1.古城区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15万元;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8万元。(投资额、营业收入由县发改委、县统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下同)
2.在古城区经营酒吧、茶楼、演艺厅、民宿、主题客栈、旅游商品开发销售等旅游业态的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200万元以上,奖励2万元。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重点产业、重要平台建设
1.经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营运电商物流园区平台企业,招引入驻电商物流经营主体5家以上,年综合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分别给予平台企业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同一平台企业逐级达标的依次补齐升级奖励差额。
2.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重要平台和旅游商品生产开发等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奖励5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
3.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商物流园区,年综合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50%的房租补贴,最长给予2年补助。租金补贴由园区平台企业按照实际租赁费用返还入驻经营主体。单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各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民宿集群实行统一结算制度,新建统一的结算平台并正常投入使用,达限纳统的,奖励10万元。
5.新认定的省、市级以上服务业示范园区(集聚区),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服务业示范园区(集聚区)、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等建设成效突出,在省级评估考核中荣获优秀等次或排名靠前,奖励10万元。服务业企业获省政府表彰,奖励10万元。
6.文化创意、商务咨询、金融服务、法律服务、教育培训、健康养老、影视制作、信息服务、参与体验、人力安保等新兴服务业业态,年营业收入首次达500万元以上,奖励5万元。
7.对“惠民菜篮子”平价商店运行及市场价格监测、宣传等支出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县发改委、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农水局等四部门根据民生工程考核要求研究确定,由县发改委统筹安排使用。
8.鼓励电商经营主体集聚发展。对注册在黟县、入驻县电商物流产业园,快递始发地在本县的电商经营主体,按照0.5元/单标准给予快递补贴,单个经营主体年度销售单量需达到5000单,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鼓励服务业品牌建设
1.新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5万元;牵头实施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奖励15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服务业高端品牌企业、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授权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
2.鼓励“黟品五黑”菜品提升。“黟品五黑”揭榜挂帅企业年度考核一等奖奖励6万元、二等奖奖励4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
3.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街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4.鼓励发展特色服务业专业性行业协会,依法依规正常运作且成效明显,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特色服务业行业协会,奖励3万元;承办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部门主办的活动,奖励3万元。
5.专项资金可用于本办法所涉及服务业相关事项的评审评估、绩效评价、政策咨询等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原则上单项费用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对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奖励
1.对限下商贸抽样单位进行奖励。履行限下抽样调查统计制度,落实统计任务的单位,每季度考核合格每户奖励200元。由县统计局牵头考核。
2.重点服务业管理部门、乡镇和企业需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对统计报表的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考核合格的统计人员,每年奖励800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下同)。每年由县发改委会同县统计局考核评选服务业“十佳统计员”,每人奖励1500元。
第八条 本办法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补的,包括县内其他奖励办法,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同时,对达到《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可同时享受,由县发改委组织申报。
第九条 每年年初,相关单位按照免申即享或即申即享要求向县发改委提交材料,经县服务业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政府同意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是在《黟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基础上修订,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