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黟县历史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办〔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黟县历史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黟县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资金申请表
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1日
黟县历史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明确历史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黟县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历史建筑是指我县范围内经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含已公布为文保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建筑)。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修缮是指对历史建筑进行防护加固、现状修整等恢复其历史风貌和保障房屋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我县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由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维护修缮历史建筑后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历史建筑修缮补助应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历史建筑修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的要求。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申报、补助资金向属地乡镇转移支付申请、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计划编制和指导等工作。
属地乡镇负责辖区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计划编制、核实,落实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放、监督等工作。
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历史建筑登记档案为三类、四类建筑质量的,且保护责任人承担维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修缮历史建筑前可向属地乡镇申请维护修缮补助,由属地乡镇制定维护修缮补助计划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黟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事务中心)。对拟列入修缮计划的历史建筑,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黟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事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现状进行现场评估、论证,确定修缮补助年度计划,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历史建筑濒危急需抢救的,可以优先列入年度修缮计划。
第六条 历史建筑修缮类别分为轻微修缮和非轻微修缮。
(一)轻微修缮指在不改变现有结构、不涉及价值要素和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及日常维护。包括临时加固、清洁、规整少量歪闪错乱的构件,修补少量残损,清除无价值的添加物及防渗防潮、临时修补工程、维护防灾设施等内容,修缮资金在5万元以内。
(二)非轻微修缮指在历史建筑发生变形、倾斜、沉降且影响使用安全及主要承重构件残损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彻底整修或者更新的工程措施,修缮资金一般在5万元以上。
第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图则、修缮内容和技术等要求完成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后,由属地乡镇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核后向保护责任人发放补助资金。
第八条 历史建筑补助资金标准:
轻微修缮按照每处历史建筑不高于1万元予以补助,非轻微修缮按照每处历史建筑不高于5万元予以补助。历史建筑修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总额定价(包括前期费用和工程决算价)的30%。
同一历史建筑修缮补助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超过一次,因不可抗力导致再次面临损毁危险的除外。
第九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申请补助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历史建筑权属凭证或确定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材料;
(三)维护修缮设计方案以及维护修缮工程实施中形成的图纸、图片等资料;
(四)主管部门同意实施维护修缮的批准材料;
(五)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审计报告;
(六)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修缮补助资金使用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完成并取得结算报告后,保护责任人向属地政府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二)初审。属地政府按照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的规定和程序,审查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出具初审意见,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审核和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各乡镇上报的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资金申请,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等部门对保护责任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审核后制定全县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资金方案,并对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四)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财政部门根据补助方案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属地乡镇,属地乡镇收到补助资金后拨付至申报主体。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工程项目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符合验收条件的维护修缮工程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县级有关部门及相关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竣工资料提交至县名城保护事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修缮补助资金:
(一)未列入历史建筑修缮计划或按照《黟县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履行审批程序但未取得批准意见擅自修缮的;
(二)未按照保护图则要求进行修缮的;
(三)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认为不予拨付补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修缮工程依法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获得财政补助修缮的历史建筑,产权人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若产权人私自将历史建筑转让和处置,需退还获得的修缮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通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黟县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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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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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单位)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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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乡镇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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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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