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黟县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黟政〔2024〕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相关规定,决定对黟县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自2024年1月1日起,由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政策。
(二)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的补贴标准。鼓励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已领取待遇的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处于缴费期的,凭缴费凭证逐年发放给个人。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已领取待遇或领取待遇时有余额的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
(三)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黟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水局结合黟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补贴对象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确定为基准日,并给予其缴费补贴。县人社局会同征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安置人员中确定缴费补贴对象,经被征地农民确认并按规定公示缴费补贴对象名单,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征收土地的面积和征地批复时间等情况、县农水局协助确认缴费补贴对象身份资格等情况,报送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复审、登记,建立被征地个人账户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县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根据本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1.征地项目无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按亩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确定为每亩15000元;2.征地项目有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按人以缴费补贴标准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即筹集费用为保障对象人数×土地依法征收时黟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但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人数缴纳的保障费用不得低于前一标准计算的金额。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社局结合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2024年1月1日前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待遇的支付。筹集资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县财政解决。
(三)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至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按照部门职责,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2024年1月1日前黟县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继续按《关于印发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黟政〔2012〕68号)执行。
(二)2024年1月1日前黟县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已经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征地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精心组织、稳步实施,积极稳妥推动政策实施。
(二)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相互配合,做好补贴对象名单审核、公示工作,按照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和征地缴费补贴标准,及时筹集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审慎开展被征地农民政策宣传,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要统筹考虑当地历史遗留问题和征地用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研判社会风险,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逐步缩小新老政策待遇水平差距,顺利实现政策平稳衔接,确保社会稳定。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黟县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水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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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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