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056/202410-00042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日期: 2024-10-23
发布机构: 黟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10-2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作者:黟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10-23 16:18 信息来源:黟县民政局 阅读次数: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原则上,低保标准可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