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291/202401-0000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1-25
发文字号: 无文号 性: 有效
标  题: 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黟县卫生健康委 政策咨询电话: 0559-5522347

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通知》(黄政秘201740)精神,切实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工作,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继续实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作如下通知。

一、依法落实各项法定奖励政策

(一)按照《条例》要求,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1.独生子女保健费。从领证之月起,按每月20元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县财政承担。发放办法:夫妻双方均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发一半;如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由该方单位全额发放;其他人员由县财政承担。发放渠道: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嫁入地(招亲地)常住管理方全额发放;一方为城市居民,一方为农村居民,由双方户籍地政府各发一半;双方均为城市居民,均由户籍地政府发放;一方为离婚或丧偶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单位或户籍地政府全额发放。

2.独生子女职工退休奖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按《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人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退休时,由职工退休金发放归属地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改制、破产企业(含城市无业居民),其退休职工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给予1000元奖励。

    3.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按《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执行。

4.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及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要按照《条例》规定,对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二)计划生育假期奖励。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1.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

    2.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三)奖励扶助扩面。在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同时,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行扩面,即对农村独(双)女家庭奖励扶助享受年龄从60周岁提前到55周岁,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60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60周岁后享受国家奖励标准,所需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特别扶助提标。2017年起,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对象提高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60元,提标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对象提高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60元,提标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对一、二、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00元、50元、30元的扶助金,扶助金分别达到每人每月400元、250元、130元,所需标准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

二、全面支持两孩政策实施

(一)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发展改革、卫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

(二)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发展改革、卫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旅游、工会、妇联等部门要保障母婴权益,支持母乳喂养,在高铁站、长运汽车站、超市、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加快推进标准化母婴设施建设。

    (三)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为本地区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四)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产妇优先享受住院分娩补助。

(五)实施高危孕产妇健康管理。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做好高危孕产妇筛查与专案管理,设置完善规范化救治中心和急救转诊网络,保障母婴安全。

三、着力推动相关政策兼容

(一)养老保障优待。持有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乡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双女节育家庭父母参保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县政府每人每年另外增加不少于30 元的缴费补贴;特别扶助对象、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困

群体,由县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二)医疗保障优待。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由县政府代缴全部个人缴费,具体实施由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计生家庭,优先纳入救助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三)社会救助优待。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农村计生家庭,优先纳入供养范围;年满60周岁的特扶对象符合相关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父母双亡的计划生育家庭未成年子女,全部纳入孤儿救助范围。

(四)老年护理补贴。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对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等级(一级、二级、三级),由县政府每人每月发放800元、600元、400元的护理补贴。

(五)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按照从高原则给予改造资金补助。

四、开展生育关怀幸福家庭活动

(一)计生特困家庭助学成才。对计生特困家庭中的子女

考上大学的,给予10002000元助学金。

(二)计划生育家庭紧急救助。对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特别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500-2000元的一次性应急救助。

(三)坚持长效节育奖励制度。对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按1:1承担。对落实绝育措施的非双女户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对落实其他长效避孕措施的农村计生家庭给予1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由乡镇财政承担。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

1.紧急慰藉。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失去子女时,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抚慰金。

2.圆梦行动。对尚处于生育期但需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生育的育龄夫妻,给予1万元以内据实补助。对已失去生育能力、有收养一个子女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卫计、民政部门要主动提供收养信息并协调公安部门,帮助其办理收养、入户等手续。

3.平安保障。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办理一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综合保险”。 

4.志愿服务。引入社会工作的理念、方法和技巧,倡议、发动、引导各类人群关心关怀计生特殊家庭,探索社工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模式,为不同类型、不同需求的计生特殊家庭提供生活护理、家政服务、优惠用餐、健康检查等个性化、专业化服务。

5.健康关怀。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符合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报销的慢性病患者,每年一次性发放500元药费补助;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符合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报销的当年住院的大病患者,每年一次性发放1000元住院补助。    

上述资金可在人口健康基金项目经费列支。

五、推进计生贫困户健康脱贫

(一)代缴新农合参保费用。计生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费用财政全额代缴。

(二)积极开展签约服务。由乡镇卫生院医生或村卫生室医生与每户建档立卡计生贫困家庭签约,为每人建立1 份电子健康档案,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基本医疗、预约转诊等服务,实施医疗全程管理。

(三)落实“四保障一兜底一补充”健康脱贫政策。对计生贫困户按照健康脱贫实施意见落实“四保障一兜底一补充等健康脱贫政策。

六、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领导,把完善和落实实施方案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各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能,突出资源整合,强化政策兼容,以充分体现对计生家庭的倾斜,全力做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各项工作。

(二)切实强化具体举措。各乡镇要按实施方案要求,对本乡镇享受利益导向政策的家庭进行摸底和分类建档,在兑现落实政策工作中做好摸底、评议、审核、上报和公示等工作。

(三)切实强化政策宣传。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政策内容,并结合卫生计生各项工作和活动载体,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使各项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把落实利益导向政策资金作为计划生育事业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予以保障。要按照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按时足额发放各类奖励资金。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卫生计生事业提供捐助。

(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资金的监管,对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中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错发、挪用、贪污奖励资金的有关人员,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黟政〔201243号)、《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黟政秘〔201429号)、《关于规范全县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办〔2004138号)、《关于印发黟县兑现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办法的通知》(政办〔201518号)和《关于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人群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黟人口委〔20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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