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603/202403-00021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创业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黟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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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黟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黟县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作者:黟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4-03-28 09:17 信息来源: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近日,县政府印发了《黟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黟政〔2024〕20号,以下简称《政策》),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2012年,县政府出台《关于印发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黟政〔2012〕68号),实施了以县财政为支付主体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以及2022年安徽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都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保障。

县人社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多次组织召开意见征求(座谈)会,参考本市其他区县政策,赴部分乡镇实地调研,并广泛征求了相关乡镇及县直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政策(送审稿)》。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及合法、合规性审查等程序后,按程序报经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二、主要考虑

一是坚持依法保障。《政策》根据法律要求将我县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种,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二是注重量力而行。《政策》规定依法征地时给予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为缓解我县财政当期资金支付压力,政策规定允许分年度逐步落实缴费补贴。

三是坚持平稳衔接。《政策》实施前后的保障范围基本一致、保障水平基本相当,这样可减少老人和新人的相互攀比,有利于政策平稳接轨,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

《政策》共有5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自2024年1月1日起,由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二)缴费补贴办法。

1.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政策。

2.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的补贴标准。鼓励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已领取待遇的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处于缴费期的,凭缴费凭证逐年发放给个人。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已领取待遇或领取待遇时有余额的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

3.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黟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水局结合黟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4.补贴对象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确定为基准日,并给予其缴费补贴。县人社局会同征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安置人员中确定缴费补贴对象,经被征地农民确认并按规定公示缴费补贴对象名单,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征收土地的面积和征地批复时间等情况、县农水局协助确认缴费补贴对象身份资格等情况,报送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复审、登记,建立被征地个人账户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与管理。

1.县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2.根据本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1.征地项目无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按亩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确定为每亩15000元;2.征地项目有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按人以缴费补贴标准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即筹集费用为保障对象人数×土地依法征收时黟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但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人数缴纳的保障费用不得低于前一标准计算的金额。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社局结合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2024年1月1日前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待遇的支付。筹集资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县财政解决。

3.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至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4.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5.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按照部门职责,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

1.2024年1月1日前黟县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继续按《关于印发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黟政〔2012〕68号)执行。

2.2024年1月1日前黟县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已经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五)执行时间。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黟县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