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 号)规定,从 2023 年 8 月 1 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在乡老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 1440 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 24880 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22860 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150 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1870 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 24080 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22500 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150 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1430 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 23900 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22500 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150 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1250 元。
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 450 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 60%,即 270 元,县级财政承担40%,即 180 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9510 元(取整后每人每月 792 元,其中 5 元为我省在国家每人每月 787 元标准上另行增加的补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5670 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3840 元.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 8023 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 480 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 290 元;余下的 190 元,省级财政承担 60%,即 114 元,市县级财政承担 40%,即 76 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10140元(每人每月 845 元,其中 5 元为我省在国家每人每月 840 元标准上另行增加的补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6050 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2454 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1636 元。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 60 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 540 元,提至每人每年 8280 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六、对从 1954 年 11 月 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增加 40 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 688 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七、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300元; 1945 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21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调整,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八、各地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应安排的资金,统筹省级以上相关资金,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落实抚恤补助资金按月发放规定,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皖公网安备 34102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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