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23MB1974149J/202411-00012 信息分类: 文字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黟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11-0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黟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2024年修订)》

作者:黟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4-11-07 16:21 信息来源:黟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阅读次数: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县“工业强县”战略,更好地适应新的科技创新发展形势,激发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推动科技创新活动的深入开展,县科技商务经信局牵头对《黟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2021年修订)》进行修订。

二、修订工作开展情况

县科技商务经信局3月开展修订工作,先采取单位内部研究讨论,形成初稿,通过与财政局、经开区等部门交流座谈,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通过公文平台分别向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等单位征求了意见,期间,县政府分管领导专门听取修订情况,并对政策修订提出具体意见,根据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政策的修订。再次征求财政局、经开区等部门意见,经局党组会议讨论后,最后形成《黟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2024年修订)》送审稿。下一步再通过社会稳定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经县政府常务会研定后印发。

三、修订依据

1、《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

2、《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黄政办〔2020〕25号)

四、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工作本着强化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率,充分考虑当前和未来的科技创新发展趋势,确保政策能够适应科技创新的快速发展,同时注重政策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确保政策能够覆盖科技创新的全过程,从研发投入、成果转化到产业化等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政策支持。

五、修订的重点和亮点

本次修订在总则中强调,若本政策若与上级有关部门政策或规定存在不一致时,优先遵循并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或规定;在具体条款中,针对原办法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方式和额度进行调整,取消省级民营科技型企业奖励内容;取消对国家星创天地和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的奖励内容,新增对科技特派团备案和省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备案的激励内容;删除获得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动物新品种,以及对国家、省审定的地方传统优良品种进行提纯、复壮及开发利用等事项,删除也无乡镇政府、县直部门与农业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试验站、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相关事项,删除新认定省级院士工作站事项。奖补条款由原来的22款精简到19款。修订稿重点考虑工业运行和工业投资的主要支撑,进一步聚焦到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支持产学研合作和创新平台建设等内容。本次修订精简奖补条款后,预计每年可节省奖补资金40多万元。

六、主要修改内容

第二条 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9、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入库给予1万元奖励,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重新入库的给予0.5万元奖励。

(原条款: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或被认定为省级民营科技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三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12、对获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10万元奖励。

13、对已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依据入驻小微企业数、创客数、孵化毕业企业数、融资数、税收贡献度等绩效情况,择优分别给予5-5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根据市绩效评价结果予以配套)。

第六条 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14、对获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原条款:对获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2万元奖励,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15、对通过省科技厅备案的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团,一次性奖励5万元,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科技厅备案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2万元,绩效评价获得省、市级考核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团队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活动。(新增)

(删除条款3条:1、对获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动物新品种,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7.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2、对国家、省审定的地方传统优良品种进行提纯、复壮及开发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3、对乡镇政府、县直部门与农业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试验站、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条件建设及科技成果转化示范。)

第七条 支持产学研合作和创新平台建设

(删除条款1条: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补助,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政策解读咨询电话

如有对《黟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2024年修订)》不理解之处,可向黟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产业发展与创新平台建设股具体咨询,咨询电话:0559—5527921(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