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黟县促进外贸外资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黟县促进外贸外资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4年12月9日
黟县促进外贸外资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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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提升我县对外贸易、利用外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县注册登记、依法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 培育壮大外贸主体
1.鼓励企业拓展进出口业务。对首次发生进出口实绩、进出口额每完成10万美元给予人民币0.2万元物流补贴(生产型企业补贴提高50%)。
2.鼓励企业外贸稳步发展。对当年进出口额同比(前两年基数)实现增长、每30万美元给予人民币0.6万元物流补贴(生产型企业补贴提高50%),并对其基数部分每30万美元给予人民币0.3万元物流补贴。
3.鼓励企业发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利用第三方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年度在线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一次性给予平台建设费用50%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跨境电商在线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100 万美元、3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人民币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营销费补贴。
4.鼓励企业租赁和自建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且年度海外仓销售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投资补贴人民币10万元。
第四条 多元化开拓市场
5.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境外产品认证、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费用给予补贴(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要求另行组织申报)。
6.对企业参加省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或统一组织的境内国际性展会,给予参展企业每次展位费用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及2人差旅费用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给予观展企业1人报名费用及差旅费用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差旅费按公务出差标准)。
第五条 支持企业能力建设
7.对通过海关AEO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人民币10万元。
8.对企业通过航空口岸出口的,每次给予补助人民币0.4万元(0.4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6万元。
9.支持企业创建出口品牌,获评安徽省出口名牌企业,给予人民币2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支持外资项目引进
10.鼓励外资企业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FDI)每10万美元给予奖励人民币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对外商企业再投资项目,按实际年度到位资金每10万美元给予奖励人民币0.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制造业类项目补贴提高50%)。
第七条 县财政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外经贸工作经费10万元,用于商务主管部门赴境外开展经贸合作、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外贸外资发展、政策宣传等工作,并据实报销。
第八条 本政策涉及的外贸外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与上级政策重复、交叉的条款均属对上配套政策资金,本政策与我县其他现有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年度实施细则由县科技商务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县科技商务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报县政府审定后兑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2024年度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执行,《黟县商务局黟县财政局关于2018年县级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黟商〔2018〕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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