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 | 开具单位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备注 |
县人社局 | |||||
1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乡镇政府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七十条第三项 | |
2 | 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民政部门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 |
3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社区、乡镇政府、派出所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第五项 | |
4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学校或教育局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七十条第六项 | |
5 | 户籍注销证明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公安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6 |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公证机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7 | 死亡证明 | 1.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2.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3.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公安机关、医院 | 《安徽省劳动和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8 | 火化证明 | 1.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2.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民政部门、殡仪馆 | 《安徽省劳动和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县交通局 | |||||
1 | 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犯罪记录证明;驾驶员还应当提供机动车驾驶证、最近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计满12分以及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许可 | 公安机关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安徽户籍且持安徽省公安部门核发的驾驶证的人员 |
2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许可 | 公安机关 | 安徽户籍且持安徽省公安部门核发的驾驶证的人员 | ||
县卫健委 | |||||
1 | 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中介机构或第三方提供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 |
2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放射诊疗 许可校验 |
申请人提供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 | |
县市场监管局 | |||||
1 | 公司住所证明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2 | 公司变更住所使用证明 | 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3 |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4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分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5 |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
6 |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
7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中华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 |
8 | 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营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中华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 | |
9 |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
10 |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
11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七条 | |
12 | 变更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三十条 | |
13 | 企业住所证明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 |
14 | 变更企业住所证明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
15 | 经营场所证明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16 | 变更住所使用证明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
17 | 经营场所证明 |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
18 | 新经营场所证明 |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场所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19 | 住所使用证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
20 | 住所使用证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
21 | 住所使用证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
县医保局 | |||||
1 |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公安机关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
|
2 | 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公安机关 | ||
3 |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工作单位 | ||
4 | 结婚证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民政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2.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95号令) | |
5 | 出生医学证明 | 医疗机构 | |||
6 | 结婚证 | 生育津贴支付 | 民政部门 | ||
7 | 出生医学证明 | 医疗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