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依据《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服务业锻长补短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黄字〔2022〕14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0〕19号)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县域内服务业发展工作。
第二条 设立黟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采用事后补助方式,支持服务业重点产业、重要平台、重点企业、品牌创建和统计工作。
第三条 支持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
1.医疗康养、酒店民宿、现代物流、旅游基础设施等大黄山高端服务业项目(下同),年度实际投资完成2000万元以上(不包括土地价款和房地产投资部分),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大黄山高端服务业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含子项目),3年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支持服务业重要平台建设
1.鼓励企业参与古城业态招引管理,企业在古城街区范围内招引入驻运营大黄山高端服务业业态经营主体不少于10家,年综合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分别奖励运营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同一运营企业逐级达标的依次补齐升级奖励差额。
2. 鼓励电商集聚发展,营运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电商物流集中区,入驻电商物流经营主体5家及以上,单个经营主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集中区年总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分别奖励管理营运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同一运营企业逐级达标的依次补齐升级奖励差额;同时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50%的房租补贴。
3.鼓励企业发展电商业务,对电商业务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快递补贴2万元、5万元。
4.鼓励各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民宿集群、乡村农家乐实行统一结算制度,新建统一的结算平台正常投入使用并达限纳统的,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1.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15%-30%,奖励2万元;增速30%以上,奖励3万元。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15%-30%,奖励3万元;增速30%以上,奖励5万元。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15%-30%,奖励5万元;增速30%以上,奖励8万元。
2. 当年新增省级服务业网报系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新增国家级服务业网报系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逐级达标的依次补齐升级奖励差额。当年新增限额以上的商贸服务业,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优化产销结构,生产型企业销售公司达限纳统,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服务业品牌建设
1.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奖励15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服务业高端品牌企业、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安徽老字号企业,奖励5万元。
2.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省、市级以上服务业类集聚区(示范区、创新区),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3.新认定的省级两业融合试点单位,奖励5万元。新认定的皖美消费新场景单位,奖励2万元。
4.服务业类集聚区 (示范区、创新区)、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两业融合试点工作等建设成效突出,在省级评估考核中荣获优秀等次、进入奖励名单或排名靠前,奖励10万元。服务业企业获省政府表彰,奖励10万元。
5.鼓励发展特色服务业专业性行业协会,依法依规正常运作且成效明显,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特色服务业行业协会,奖励3万元。
6.对“惠民菜篮子”平价商店运行及市场价格监测、宣传等支出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县发展改革委、县科技商务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农水局等四部门根据民生工程考核要求研究确定,由县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使用。
7.专项资金可用于本办法所涉及服务业相关事项的评审评估、绩效评价、政策咨询等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原则上单项费用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支持服务业统计工作
1.鼓励乡镇、县直部门招引服务业企业。每招引一户其他类国家级、省级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入库纳统,分别奖励招引单位5万元、2万元。
2.对限下商贸抽样单位进行奖励。履行限下抽样调查统计制度,落实统计任务的单位,每季度考核合格每户奖励500元。由县统计局牵头考核。
3.重点服务业管理部门、乡镇和企业需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对统计报表的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考核合格的统计人员,每年奖励1000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对按要求规范填报企业电子台账的统计人员,每年奖励1000元。
第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项目投资等以县直相关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补的,包括县内其他奖励办法,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达到省市支持服务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求的可同时享受,由县发改委组织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存在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相关规定情形的,依法依规限制申请。
每年年初,相关单位按照免申即享或即申即享要求向县发展改革委提交材料,经县服务业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研究,报县政府同意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是在《黟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基础上修订,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县科技商务工信局负责解释,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