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275/202501-0002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25-01-27 发布日期: 2025-01-27
发文字号: 政办〔2025〕1号 性: 有效
标  题: 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1月27日

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黄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黄政办〔2003〕10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凡在我县(碧阳镇全境,宏村镇屏山村、朱村、龙江村、古溪村、际村、宏村村,西递镇西递村、潭口村、高铁片区,渔亭镇工业园区以及宏村镇、西递镇、渔亭镇、柯村镇开发边界内的其他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该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条件的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等。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交清。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一)县城建成区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县城中心城区范围)

(二)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收费标准的80%征收。

(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按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四)零星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低于2万平方米),按收费标准的150%征收。

六、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用房及建设项目: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九年义务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进入园区企业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文件对配套费免征、减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对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依法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按照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的政策规定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八、违法建筑经依法认定予以保留的,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九、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免征或减征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确需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县政府审批后办理。

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由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黟县财政局、黟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7日印发

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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