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县住建局解读《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我县目前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文件为《转发县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黟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黟政办〔2003〕21号)文,是当时依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黄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黄政办[2003]10号)制定的,已历经22年,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着巨大的资金需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费用,其原有的征收标准、范围和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求。为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足额筹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统一管理,特启动本次起草工作。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结合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后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同时,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时也参考了歙县、休宁以及浙江省、南京市等近期出台的相关意见。
三、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
从2024年10月起,根据县政府专题会要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开展文件起草工作,召开了涉及资规、财政、司法、发改等部门的专题意见征求会,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多次征求县直相关单位意见。并委托相关机构在2024年12月召集相关部门和乡镇开展社会风险评估,评估会再次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形成《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收费标准。参照歙县、休宁的相关标准,县城建成区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进行征收;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收费标准的80%征收。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按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低于2万平方米),按收费标准的150%征收。(建成区住宅和非住宅由原来的30/40提升到40/50;建成区以外的由50%提升到80%,上述标准也是参照省直三部门2008年相关文件执行,其他区县已执行,对符合减免政策的按照相关规定政策进行减免,考虑我县园区发展实际,鼓励工业项目招商落地。参照休宁等地做法,对园区内符合规划的厂房和仓储用房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是明确收费范围。凡在我县(碧阳镇全境,宏村镇屏山村、朱村、龙江村、古溪村、际村、宏村村,西递镇西递村、潭口村、高铁片区,渔亭镇工业园区以及宏村镇、西递镇、渔亭镇、柯村镇开发边界内的其他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该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条件的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来配套费征收范围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实行后,原有的规划不执行。本范围参照原有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另外增加了自来水、路灯等市政设施覆盖或即将覆盖区域)
同时,明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建成后依法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以及违法建筑经依法认定予以保留的,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是明确收费环节。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文件精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交清。
四是明确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等。